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同志婚合法化,基督教會不須非反不可


我過去似乎完全沒有寫過,在同志婚的道德性被否定或曖昧不明的情況下,基督教會是否該支持或反對法律對同志婚的認許。以下回答這個問題。

簡單來說,我認為沒有道德上必然的答案,反而是一個 prudence 的問題。為何這樣說?

最完美的國家法律當然是完全反映出道德真理的法律。但常常基於若干原因,例如人民的「叛逆」、「頑固」、「心硬」等等,法律往往無法完全與道德真理一致。但在這個不一致出現時(as long as 沒有太 outrageous),我們卻不會斷然否認這個法律仍舊是有效的法律、我們仍然必須承認它、遵守它。最經典例子就是 基督本人沒有否定摩西律法中離婚法的效力,雖然 基督認為離婚不是 上帝的本意而有道德瑕疵。(請參閱馬可福音第十章第五節)

所以對待俗世法律的制訂,我相信沒有一個絕對的道德命令說法律「絕對」要怎樣,而只有說法律怎樣是「最完美」、「最好」的。但若人民堅決不接納道德完美的法律,則 prudent 的立法者可以考慮妥協。

而當然,法律認許不道德的行為確實會製造誤會,讓很多人以為法律承認的事就等於道德可欲的事。這種對法律的誤解的確會帶來道德真理邊緣化的危機。教會在這個環境底下繼續推廣真理確實更加困難。教會對離婚的沈默或許就是受法律影響。

但,本質上,道德倫理是一種不該受法律左右的客觀規範(就像自然科學的定律)。不管法律怎麼修,教會都該透過倫理層次的言說來持續強調關乎人類行為的道德真理為何。這個使命不會受到法律是否認許同性戀婚姻所影響(只是困難度會在認許後上升)。

順道一提,這也正是著名的自然法學者 John Finnis 的觀點。

請參考 e.g. Marriage: A Basic and Exigent Good, by John Finnis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