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史蒂文斯法官(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即將退休;而隨著這位老法官的退休,如何遴選繼任者便成為公眾熱門討論的話題,內容包括下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的種族、性別、性傾向、學經歷、對特定議題的立場、政黨色彩、以至於宗教信仰等等。由於討論的密度以及社會參與度極高,因此聯邦最高法院九位法官,在美國相當知名,不遜於一般政治名人。
這種現象固然讓許多法學院教授和相關領域專家有了許多在媒體上滔滔不絕的機會,但同時這些公共討論恰是在強化司法權的民主基礎。民主基礎粗略來講是指權力的行使不與公民的意志脫鉤,以免「主權在民」這個憲法原則淪為空泛的口號。從這個認知出發,我們來觀察權力分立底下的三大公權力支柱: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間一個很大的差別並不難察覺,即司法的「不民主」。較之於其他兩權,只有司法權之中的大小文官沒有民主選舉的背書。故而,我們不妨承認,司法權在先天上就有獨立(脫離)於民意的色彩。
這種對國民主權的偏離,自有司法審判上的需要,旨在維護審判的專業與公正。但這個原則在適用於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種比較複雜的情況時,卻嫌薄弱。美國政治百年來的發展,已使聯邦最高法院成為解決許多重大政治議題的擂台;同時,該院對於美國聯邦憲法的詮釋,在實質上已有增修憲法條文的效果。本來受選民、繁複程序、或者公民複決制約的種種案件,一旦進入聯邦最高法院,便全然操之於這九位不受民意監督的法官。裁決一旦確定,除非該院未來自行推翻,否則眾人均應依法遵循。於此情形之下,一味強調法院的獨立,未免有國民主權受掏空之虞。
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選才會引起如此密集熱烈的公眾討論和參與,目的正是在彌補這個環節上民主基礎薄弱的危機。更有許多學者主張,九位法官人選名單應納入美國總統選舉的政見之中,一併受最直接的民意監督。
這些討論也能用在我國。雖然司法院大法官主要移植奧地利而非美國制度,但從大法官解釋對社會的影響以觀,強化其民主基礎有其必要。從早年的核四停建,到三一九真調會、總統對國家機密的認定權限、臨時更換法官的爭議,以及最新的死刑存廢等問題,都呈現出社會各方對司法院大法官解決重大僵局的期待和其作為憲政最高權威的認知。從而,鼓勵公民更踴躍參與大法官人選的形成過程,在我國有其民主深意;目前的情勢更加凸顯這個需要:因總統與國會多數皆為同一政黨所把持,法官任命受單一政黨之擺佈。如此司法權一旦有所偏頗,恐有權力失衡的民主危機。
或有論者以內閣制為例反對所謂權力失衡或民主危機的主張。然而,以內閣制的母國英國為例,憲政上本就有議會主權凌駕司法的慣例;司法無權審查議會立法。因此,重大議題既非司法所能置喙,自也無擔憂其民主基礎強弱的問題了。顯然,我國沒有這種傳統,內閣制的經驗對我國參考價值有限。
民主基礎之重要,將反映在社會對法院裁決之信心,尤其在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倘若大法官遴選依舊低調不改,我國司法公信力恐仍難突破受陰謀論擺佈的瓶頸。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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