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掌」事件,似已發展成支持和譴責該名教師兩方激烈對恃的態勢。前者不外乎表示該學童已造成他人極大的困擾、老師有管理秩序的需要、以及「適當」的體罰依然是教育的必要手段等等。然而,單從該名學童受到的身體傷害程度來看,這些企圖替該「毆打」行為開脫的理由都顯得荒謬透頂。
本來,這場悲劇的思維應該清晰直觀,但現在卻還能正反交鋒!除了令人欣慰臺灣社會價值的多元和公共領域論辯風氣的熱絡之外,不禁讓人訝異何竟許多臺灣人對於兒童人權和尊嚴的態度如此輕忽?
試想,你是一個成年人,你被打了耳光,即使是一下,你能接受嗎?不管在什麼情境底下,這是否都是一種對人格、對尊嚴的輕視而該被譴責?若成年人如此,那兒童呢?兒童有沒有尊嚴?打兒童耳光的人可享有任何例外嗎?打成年人耳光尚且令人髮指,打兒童耳光反而變成保護其他小孩的正當管教手段?
本事件來龍去脈、老師出手打學生的緣由等等,或許引起廣泛的討論,但單就這個強烈傷害該名學生身體和尊嚴的結果而論,這些對背景的討論都是次要的。
這個事件及持續到目前的紛爭,根本上就是暴露出台灣社會上還是有一大群人不把兒童「當人看」 --- 兒童不能享有和成年人一樣完整的人權。我們社會一方面在檯面上將小朋友描寫成天真無邪又可愛,是須要呵護以及栽培的主人翁;另一方面在檯面下卻還是堅守根深柢固的體罰傳統,理所當然地將兒童的身體權利與成年人作差別對待。這兩個情景放在一起真的很衝突、很矛盾、很荒謬!
我相信很多人皆經歷過令人心驚膽顫的小學時光。許多體罰方式,例如甩耳光、藤條敲打手指背、雙手平舉半蹲等等,都是我輩的「集體回憶」。若干老師們似乎更以競賽誰對學童比較嚴厲、誰的處罰花樣比較有創意且創造更大的恐懼效果為教學重心。不少五花八門的體罰方式,今天倘若實施在小狗小貓身上,恐怕都會被判刑了。說難聽些,除了監獄受刑人和現役軍人之外,恐怕沒有其他群體比學童更沒尊嚴了。這裡是斯巴達嗎?
但其實向來很多家長都支持老師,因為孩子「不打不成器」。但當真是如此嗎?可曾有老師或家長提出實證解釋來正當化這種教育政策嗎?如果沒有,何竟這個似是而非的教條能長期支配我國的教育並給學童們帶來這麼多的痛苦? 沒有壓倒性的理由,體罰學童還能受到支持,這不是對學童尊嚴的輕視是什麼?
愈受重視的權利,會享有愈多的保護機制。我國社會以迷思護駕的體罰傳統以及對之檢討的漫不經心,再再反映出兒童尊嚴在我國社會依舊是個笑話。這次事件中該學童身心遭逢如此鉅創卻仍有人在力挺老師,到底還把那個學童當「人」看嗎?此外,對這名不能妥善控制情緒而會失手打人的教師,尚未有診斷和輔導,為什麼已經有人開始鼓吹他復職?他如果又失控傷害了下一名學童怎麼辦?這種輕僈跟羅馬教廷隨意批准性侵兒童的神父復職有何差別?真正珍惜愛護「民族幼苗」的社會,處理態度不應這麼輕忽!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西方進口的「胎兒生命權」
中國政府為了落實控制生育政策,墮胎便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墮胎在中國是合法的;許多已育有子女的夫婦在”意外”懷孕之後,亦大多會自願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因此,墮胎在中國不但是合法的,同時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 甚至要說很「 道德」也不為過。大多數中國人不會想到、更不會談論墮胎是否有剝奪胎兒生存權利的道德疑慮;「胎兒生命權」在中國可說是比「民主」、「言論自由」等字眼更加西方、更加陌生的東西。
其實,「胎兒生命權」本身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概念。對於蜷縮於母腹裏尚未出世的胎兒究竟是不是「人」、是不是一個完整的「生命」,論者之間始終欠缺共識。但大多數人至少承認胎兒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生命的色彩,從而得以享有相當程度的法律保障。從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法律上僅允許有條件的墮胎,就可以看出端倪。(我國刑法原則上處罰墮胎罪,但在優生保健法另外列舉了若干阻卻違法事由。)
然而,即便在我國的國民之間,我疑心有多少人會把墮胎跟剝奪一個「潛在的生命個體」聯想在一起。或許,大多數夫婦在根據優生保健法以「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為由而實施人工流產之際,也鮮少經歷到剝奪生命(或潛在生命)的道德困境吧。就此,海峽兩邊皆呈現出對「胎兒生命權」相似的陌生。
這種陌生我相信是緣因於此一概念濃厚的西方天主教色彩。天主教會對聖經詮釋的結論是把胎兒視為一個完整的生命;從而,墮胎與殺人無異 --- 殺人當然是聖經禁止的。繼而,在天主教會的主導下,大多數的西方新教教會倒也繼受並響應這種反墮胎觀點,在西歐和美國匯聚成一股強大的勢力並與保守派政客結盟,積極活躍地介入公共領域和立法政策。
西風東漸,這個思潮也向亞洲襲來,台灣自不例外。近年來常常看到教會團體公開鼓吹胎兒生命權的理念,積極倡議限縮優生保健法的合法墮胎事由。但是,我想除了基督教圈內人士會響應這種運動之外,鮮少有非宗教背景的人能徹底接納這種觀點。若有,大多也是著眼於懷胎週數較多、已具備知覺和意識的胎兒。畢竟,將胚胎從精卵結合起視為生命,並主張等同於一般人的法律保障的論點,比較難找到純粹世俗成份的論據。
若在台灣這個宗教信仰相對自由、多元的地方尚且如此,何況在中國。雖然,宗教信仰近年來已逐漸開放,中國也有合法的基督教會,只是宗教的教條往往須經過調整以服膺於國家的政策法制和共產思想;自然,「墮胎即殺人」這種這麼傷害計畫生育政策的道德形象的教條哪有存在的餘地?加之中國教會沒辦法享有他們在自由世界的同儕於公共領域擁有的發言權和對立法政策的影響力,從而中國社會普遍對「胎兒生命權」會感到陌生也是必然之理了。
若信仰自由逐步放寬,墮胎議題在中國的議論廣度或許可以擴展;鼓吹胎兒生命權的人數興許也會增加。雖然,極端的胎兒生命權在公共領域中排他性太強(有排斥與其他價值溝通的弊端),不過這個思潮至少能刺激公眾思考一些自由社會的重要議題:一個潛在的生命是不是也是一個值得保障的法益?而墮胎在法制中的定位,是否不該僅為國家控制人口的手段,而更該是將婦女以及胎兒做為自主的個體看待之後,所進行的利益衡量、價值選擇的結論?
其實,「胎兒生命權」本身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概念。對於蜷縮於母腹裏尚未出世的胎兒究竟是不是「人」、是不是一個完整的「生命」,論者之間始終欠缺共識。但大多數人至少承認胎兒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生命的色彩,從而得以享有相當程度的法律保障。從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法律上僅允許有條件的墮胎,就可以看出端倪。(我國刑法原則上處罰墮胎罪,但在優生保健法另外列舉了若干阻卻違法事由。)
然而,即便在我國的國民之間,我疑心有多少人會把墮胎跟剝奪一個「潛在的生命個體」聯想在一起。或許,大多數夫婦在根據優生保健法以「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為由而實施人工流產之際,也鮮少經歷到剝奪生命(或潛在生命)的道德困境吧。就此,海峽兩邊皆呈現出對「胎兒生命權」相似的陌生。
這種陌生我相信是緣因於此一概念濃厚的西方天主教色彩。天主教會對聖經詮釋的結論是把胎兒視為一個完整的生命;從而,墮胎與殺人無異 --- 殺人當然是聖經禁止的。繼而,在天主教會的主導下,大多數的西方新教教會倒也繼受並響應這種反墮胎觀點,在西歐和美國匯聚成一股強大的勢力並與保守派政客結盟,積極活躍地介入公共領域和立法政策。
西風東漸,這個思潮也向亞洲襲來,台灣自不例外。近年來常常看到教會團體公開鼓吹胎兒生命權的理念,積極倡議限縮優生保健法的合法墮胎事由。但是,我想除了基督教圈內人士會響應這種運動之外,鮮少有非宗教背景的人能徹底接納這種觀點。若有,大多也是著眼於懷胎週數較多、已具備知覺和意識的胎兒。畢竟,將胚胎從精卵結合起視為生命,並主張等同於一般人的法律保障的論點,比較難找到純粹世俗成份的論據。
若在台灣這個宗教信仰相對自由、多元的地方尚且如此,何況在中國。雖然,宗教信仰近年來已逐漸開放,中國也有合法的基督教會,只是宗教的教條往往須經過調整以服膺於國家的政策法制和共產思想;自然,「墮胎即殺人」這種這麼傷害計畫生育政策的道德形象的教條哪有存在的餘地?加之中國教會沒辦法享有他們在自由世界的同儕於公共領域擁有的發言權和對立法政策的影響力,從而中國社會普遍對「胎兒生命權」會感到陌生也是必然之理了。
若信仰自由逐步放寬,墮胎議題在中國的議論廣度或許可以擴展;鼓吹胎兒生命權的人數興許也會增加。雖然,極端的胎兒生命權在公共領域中排他性太強(有排斥與其他價值溝通的弊端),不過這個思潮至少能刺激公眾思考一些自由社會的重要議題:一個潛在的生命是不是也是一個值得保障的法益?而墮胎在法制中的定位,是否不該僅為國家控制人口的手段,而更該是將婦女以及胎兒做為自主的個體看待之後,所進行的利益衡量、價值選擇的結論?
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
太初有?--- 聖經怎麼來的?
聖經是基督徒信仰的憑據。聖經記載了 上帝創造天地、曉諭希伯來列祖的律法、耶穌基督道成肉身而死裡復活的敬虔的奧秘(fn1)、以及萬民依靠十字架獲得永生盼望的福音。分成舊約新約洋洋灑灑的聖經,其實由許多卷書所組成,有些人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是這些書?為什麼之前很熱門的"猶大福音"或"多馬福音"不在聖經裡?而翻開天主教的聖經,又赫然發現,天主教的聖經居然出現新教聖經所沒有的一些篇章,都叫聖經,為何有這些差異呢?
首先,諸君當知,早期的基督徒是不用聖經的,也就是說,在耶穌基督受難、復活、升天之後(我不企圖逼你相信後面兩個),基督徒聚會,沒有特定在參閱哪些文獻的。早期教會最重要的是"口述" --- 口耳相傳的教義。針對生活中所孳生的相關信仰的疑問,大都由跟隨過耶穌的人,即所謂使徒者也,來提供解答,因為這些人親身受過耶穌的教導訓練,他們"第一手"的見解因此產生權威性。所以在那個時候,基督徒們有使徒在罩,沒什麼大問題。
問題是在使徒全都安息主懷之後發生的。新的信仰疑難出現了,但第一手的權威不在了,怎麼辦?還好,使徒們和各地區的有名望的主教都有留下一些書信,當中揭示了許多信仰的指引,透過這些書信,往往能夠提供解決問題的憑據。
旋即,基督教會又出現了一個新的需要,就是基督徒常常要與猶太教的文士和經學家(就是律師!)論辯耶穌基督的身分和教義問題,為了辯論時引經據典方便,基督徒想到把原本以捲軸形式一捲一捲分開儲存的希伯來聖經以及使徒的著作,編輯成一頁一頁合訂起來的"書",以後定位和翻閱就能迅速便捷,這種最早期形式的書,有個名稱叫做Codex,算是book的先祖。
不過編輯成冊的需要便帶來新的問題,就是文獻的取捨。因為前後封面之間倘若窮盡當時在教會間所留傳的所有著作,會因數量過多而有所困難。為了合理篇幅的考量,初代教會開始面對取捨文獻的問題,而起初,大家也都各自為政,沒有什麼統一的正宗版本。
統一的正宗版本可說是被逼出來的。因為不久之後,開始有些人傳播一些"基皮希古"的福音,也就是透過希臘哲學詮釋過的與使徒教導相比之下顯然不倫不類的福音,甚至還放肆地列舉一張清單,標示信徒可參考若干使徒所捉刀的文獻來佐證這個福音的主張。這時候,"正宗(Orthodoxy)"的教會們緊張了,為了應對這些危機,於是正宗教會也須要提出一份正宗的清單(list)來端正視聽才行。
List,希臘字源的單詞正是Canon,去查字典即可發現它的另外一個意思,就是"教會的正典"!但本義就是"清單"。
這份清單,前前後後也經過不少修改,詳情我不敘述,而不同教會的Canon也有所不同,天主教的就比基督教的多收錄一些文書。先不論這些,諸君想必好奇,初代教會怎樣決定要收錄哪些文獻呢?簡單來說,初代教會依據四項標準(四項須同時滿足)來判定哪些文獻應當進入清單(專業名詞稱之為Canonization):
(1) 使徒權威 (Apolistic origin; Apolisticity): 文獻作者必須是使徒,而受使徒親炙者,亦屬之,如馬可福音之作者馬可,是保羅的門徒。
(2) 正統性 (Orthodoxy): 須傳達正統的教義,若文獻內容與當時教會之間對信仰的主流意見有所出入,便不合格。又有學者以"初期正統"(proto-orthodoxy)形容當時教會的教義,用以區分往後依照Canon所宣稱的"正統"(Orthodoxy)。也因為這個標準,猶大福音和多馬福音這類文獻即被斥為異端邪說而不得其門而入正典。
(3) 普世性 (Catholicity, universality):是處理各教會眾信徒都會遭遇的議題。
(4) 儀式功能 (Liturgical use):能在聚會禮拜中對會眾宣讀的文字。
根據這四個原則,初代教會便敲定了聖經的內容,其實跟目前新教徒所使用的是一樣的。有些文獻內容雖然具有"正統性",但因欠缺"使徒權威",因此不納入正典,但信徒仍可參考,此類文獻稱之為"次經(Apocrypha)"或"旁經"、"僞經",但天主教亦將之編入Codex裡,1000年後宗教革命時,則被新教徒從Codex中刪除。BTW,上述都是關於新約聖經。至於舊約的部分,初代教會是直接把猶太人使用的希伯來聖經(Tanakh)全盤繼受,再名之曰"舊約(Old Testament)"。這個全盤繼受,原因有二,一是耶穌基督曾引用並親口認可希伯來聖經的權威;二是初代教會堅信耶穌基督實現了Tanakh的先知預言。因是,希伯來聖經便直接被基督教會接納了。
有兩個問題我直率的與諸君分享,第一,正典化的第一項標準在理論和實際上有差距。就是,後代學者的考證懷疑或證實,某些文獻的作者"不一定"或者"不是"出自使徒之手。事實上,四福音書起初都是匿名出版,馬太馬可路加約翰之名都是後人所冠上去的,因此無法確知是否真的是使徒手筆。另外,保羅書信中的以弗所、哥羅西、提摩太以及提多書,不幸被後世經學考據嚴重削弱其出自保羅的使徒權威,尤其後二者幾乎一致地被聖經學者公認並非出自保羅之手。問題在於,若當初是基於使徒權威的具備而正典化這些文獻,若今天其使徒權威被推翻了,要把它們刪除嗎?此外,當初一些"落選"的文獻,或是內容純正又有啟發性的文獻,可否重新或追加進入正典?
問題二,主要針對基本教義派構成挑戰;文本主義者不得不面對聖經本身也是被篩選的文獻的這個史實。也就是透過proto-orthodoxy的檢驗,通過標準的文獻才能出現在今日所讀的聖經之中,因此,其實聖經的經文是被選來傳達一些既成的"共識"了。因此聖經的詮釋,自然必須注意到歷史的考據,參考proto-orthodoxy的原意。當然,比較批判的說法,就會指稱聖經也不過只是初代教會神學論辯之後"成王敗寇"的成果爾爾。端視你怎麼看待了。
以上是聖經怎麼來的一些初探,希望能使讀者對信仰的根基得到更寬闊多元的觀點,進而思考信仰在時代變動下的因應之道。
fn1. "大哉,敬虔的奧祕... ﹗就是 神在肉身顯現,被聖靈稱義,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榮耀裏。" --- excerpted from 聖經提摩太前書 3.16
首先,諸君當知,早期的基督徒是不用聖經的,也就是說,在耶穌基督受難、復活、升天之後(我不企圖逼你相信後面兩個),基督徒聚會,沒有特定在參閱哪些文獻的。早期教會最重要的是"口述" --- 口耳相傳的教義。針對生活中所孳生的相關信仰的疑問,大都由跟隨過耶穌的人,即所謂使徒者也,來提供解答,因為這些人親身受過耶穌的教導訓練,他們"第一手"的見解因此產生權威性。所以在那個時候,基督徒們有使徒在罩,沒什麼大問題。
問題是在使徒全都安息主懷之後發生的。新的信仰疑難出現了,但第一手的權威不在了,怎麼辦?還好,使徒們和各地區的有名望的主教都有留下一些書信,當中揭示了許多信仰的指引,透過這些書信,往往能夠提供解決問題的憑據。
旋即,基督教會又出現了一個新的需要,就是基督徒常常要與猶太教的文士和經學家(就是律師!)論辯耶穌基督的身分和教義問題,為了辯論時引經據典方便,基督徒想到把原本以捲軸形式一捲一捲分開儲存的希伯來聖經以及使徒的著作,編輯成一頁一頁合訂起來的"書",以後定位和翻閱就能迅速便捷,這種最早期形式的書,有個名稱叫做Codex,算是book的先祖。
不過編輯成冊的需要便帶來新的問題,就是文獻的取捨。因為前後封面之間倘若窮盡當時在教會間所留傳的所有著作,會因數量過多而有所困難。為了合理篇幅的考量,初代教會開始面對取捨文獻的問題,而起初,大家也都各自為政,沒有什麼統一的正宗版本。
統一的正宗版本可說是被逼出來的。因為不久之後,開始有些人傳播一些"基皮希古"的福音,也就是透過希臘哲學詮釋過的與使徒教導相比之下顯然不倫不類的福音,甚至還放肆地列舉一張清單,標示信徒可參考若干使徒所捉刀的文獻來佐證這個福音的主張。這時候,"正宗(Orthodoxy)"的教會們緊張了,為了應對這些危機,於是正宗教會也須要提出一份正宗的清單(list)來端正視聽才行。
List,希臘字源的單詞正是Canon,去查字典即可發現它的另外一個意思,就是"教會的正典"!但本義就是"清單"。
這份清單,前前後後也經過不少修改,詳情我不敘述,而不同教會的Canon也有所不同,天主教的就比基督教的多收錄一些文書。先不論這些,諸君想必好奇,初代教會怎樣決定要收錄哪些文獻呢?簡單來說,初代教會依據四項標準(四項須同時滿足)來判定哪些文獻應當進入清單(專業名詞稱之為Canonization):
(1) 使徒權威 (Apolistic origin; Apolisticity): 文獻作者必須是使徒,而受使徒親炙者,亦屬之,如馬可福音之作者馬可,是保羅的門徒。
(2) 正統性 (Orthodoxy): 須傳達正統的教義,若文獻內容與當時教會之間對信仰的主流意見有所出入,便不合格。又有學者以"初期正統"(proto-orthodoxy)形容當時教會的教義,用以區分往後依照Canon所宣稱的"正統"(Orthodoxy)。也因為這個標準,猶大福音和多馬福音這類文獻即被斥為異端邪說而不得其門而入正典。
(3) 普世性 (Catholicity, universality):是處理各教會眾信徒都會遭遇的議題。
(4) 儀式功能 (Liturgical use):能在聚會禮拜中對會眾宣讀的文字。
根據這四個原則,初代教會便敲定了聖經的內容,其實跟目前新教徒所使用的是一樣的。有些文獻內容雖然具有"正統性",但因欠缺"使徒權威",因此不納入正典,但信徒仍可參考,此類文獻稱之為"次經(Apocrypha)"或"旁經"、"僞經",但天主教亦將之編入Codex裡,1000年後宗教革命時,則被新教徒從Codex中刪除。BTW,上述都是關於新約聖經。至於舊約的部分,初代教會是直接把猶太人使用的希伯來聖經(Tanakh)全盤繼受,再名之曰"舊約(Old Testament)"。這個全盤繼受,原因有二,一是耶穌基督曾引用並親口認可希伯來聖經的權威;二是初代教會堅信耶穌基督實現了Tanakh的先知預言。因是,希伯來聖經便直接被基督教會接納了。
有兩個問題我直率的與諸君分享,第一,正典化的第一項標準在理論和實際上有差距。就是,後代學者的考證懷疑或證實,某些文獻的作者"不一定"或者"不是"出自使徒之手。事實上,四福音書起初都是匿名出版,馬太馬可路加約翰之名都是後人所冠上去的,因此無法確知是否真的是使徒手筆。另外,保羅書信中的以弗所、哥羅西、提摩太以及提多書,不幸被後世經學考據嚴重削弱其出自保羅的使徒權威,尤其後二者幾乎一致地被聖經學者公認並非出自保羅之手。問題在於,若當初是基於使徒權威的具備而正典化這些文獻,若今天其使徒權威被推翻了,要把它們刪除嗎?此外,當初一些"落選"的文獻,或是內容純正又有啟發性的文獻,可否重新或追加進入正典?
問題二,主要針對基本教義派構成挑戰;文本主義者不得不面對聖經本身也是被篩選的文獻的這個史實。也就是透過proto-orthodoxy的檢驗,通過標準的文獻才能出現在今日所讀的聖經之中,因此,其實聖經的經文是被選來傳達一些既成的"共識"了。因此聖經的詮釋,自然必須注意到歷史的考據,參考proto-orthodoxy的原意。當然,比較批判的說法,就會指稱聖經也不過只是初代教會神學論辯之後"成王敗寇"的成果爾爾。端視你怎麼看待了。
以上是聖經怎麼來的一些初探,希望能使讀者對信仰的根基得到更寬闊多元的觀點,進而思考信仰在時代變動下的因應之道。
fn1. "大哉,敬虔的奧祕... ﹗就是 神在肉身顯現,被聖靈稱義,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榮耀裏。" --- excerpted from 聖經提摩太前書 3.16
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Splendid Isolation and The English Gradualism
本文嘗試素描英國不成文憲法的特色,並初探獨具特色的英式憲政模式的成因,以及何以這種模式可以維繫至今?
首先我們要知道,英國的憲政是非常獨特的,怎麼說呢?主要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這有什麼特別的呢?諸君請回想,美國有一部偉大的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無獨有偶,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是也,也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是吧?!雖然很多人把它罵得一文不值,但不管怎樣,在我國"任何法律牴觸憲法者",還是"無效"的。
更有甚者,放眼世界諸民主國家,包括由前英國殖民地所組成的大英國協,甚至連威權的'新中國',都有成文憲法。只有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英國只有議會,巴力門(Parliament)是也。議會立的法律,大家都要服從;舊法不好要修法,或是要立新法,都是議會的事,其他人沒人管得著;這就叫'議會主權'原則(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相照之下,美國和我國,則是服膺大家熟悉的'國民主權'原則(popular sovereignty);成文憲法則往往代表人民的意志。國會(Congress)或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尚須服膺憲法規範。一旦被認定牴觸憲法,那這個法案就'違憲無效'啦。我國最近不是有'罰娼不罰嫖'被廢除嗎?就是因為牴觸了憲法的平等原則規定的緣故,諸君記憶猶新吧!
至此,我想大家應該可以知道英國的模式特殊在哪邊了吧?大家現在應該會尋思何以英國獨獨跟大家不一樣呢?
要談這個差異就要扯到歷史問題了。話說觀諸世界各國歷史,憲法的誕生往往與不出幾種模式:殖民地獨立(如美利堅合眾國)、分裂獨立(如蘇聯解體後的東歐列邦)、革命(我國)、大戰浩劫後的重建(德國)、或欲宣示轉換政治意識型態的政府(我一時沒找到例子)。
OK,英國在歷史的長河裡沒有經歷過任何上述的動亂。英國本土自從中世紀的諾曼征服之後,就再也沒有被侵略過。政府穩定的統治唯一經歷的巨變大概只有克倫威爾所率領的新教徒革命。但不久之後英國還是回復君主統治,而在光榮革命時更進一步奠定議會主權傳統的基石,長久以往,便發展了穩定的憲政傳統。唯一一次為了統和愛爾蘭所認真考慮的制憲案,也因愛爾蘭的毅然脫離,而隨風而去。凡此種種,皆沒有創造英國走向制定成文憲法的環境。因此順其自然之下,英國便保持了長期不成文憲法的憲政傳統;諸君當知,英國若干憲政規範的由來居然可追溯到中世紀。
這種風格獨具的發展,頗呼應了英國長久以來在跟歐陸的關係上的'光榮孤立'(splendid isolation),即英國不置身歐陸強權的動亂紛爭之中,以保持其和平穩定的國政。這種孤立穩定的環境,跟英國得以成功維持自身傳統有絕大的關係。
接著另一個問題來了。何以到現在和平進步的時代,英國仍然維持現狀呢?當其他國家成文憲法的成功已創造憲政發展的潮流之時,英國何以依舊唯'議會主權'原則是瞻?論者認為,除英國傳統以來對外界的冷漠態度以及政客的私心之外,更因為英國相對於其歐陸鄰居在歷史中的紛亂,始終穩定而漸進的發展,同時英國也在二戰取得光榮的最後勝利;這些都強化了英國對其傳統模式的信心。亦即,英國的發展長期以來都是謹慎而穩健的,而這種途徑似乎也為英國帶來長久以來的和平富足,因此,這種對'漸進主義'(gradualism)的成功的自滿,鞏固英國對既有制度的信賴。
是以,英國到今天都還是'不成文憲法'和'議會主權'原則當道,堪稱自由世界的異類。當然英人有其成功之道,但英國國會在歷史上其實也是失誤連連,或許英人的個性也相對穩健保守,才能讓這個制度延續至今吧。你必定會疑心,那有沒有人受不了的?我告訴你,當然有,不然美國怎麼來的?
首先我們要知道,英國的憲政是非常獨特的,怎麼說呢?主要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這有什麼特別的呢?諸君請回想,美國有一部偉大的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無獨有偶,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是也,也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是吧?!雖然很多人把它罵得一文不值,但不管怎樣,在我國"任何法律牴觸憲法者",還是"無效"的。
更有甚者,放眼世界諸民主國家,包括由前英國殖民地所組成的大英國協,甚至連威權的'新中國',都有成文憲法。只有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英國只有議會,巴力門(Parliament)是也。議會立的法律,大家都要服從;舊法不好要修法,或是要立新法,都是議會的事,其他人沒人管得著;這就叫'議會主權'原則(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相照之下,美國和我國,則是服膺大家熟悉的'國民主權'原則(popular sovereignty);成文憲法則往往代表人民的意志。國會(Congress)或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尚須服膺憲法規範。一旦被認定牴觸憲法,那這個法案就'違憲無效'啦。我國最近不是有'罰娼不罰嫖'被廢除嗎?就是因為牴觸了憲法的平等原則規定的緣故,諸君記憶猶新吧!
至此,我想大家應該可以知道英國的模式特殊在哪邊了吧?大家現在應該會尋思何以英國獨獨跟大家不一樣呢?
要談這個差異就要扯到歷史問題了。話說觀諸世界各國歷史,憲法的誕生往往與不出幾種模式:殖民地獨立(如美利堅合眾國)、分裂獨立(如蘇聯解體後的東歐列邦)、革命(我國)、大戰浩劫後的重建(德國)、或欲宣示轉換政治意識型態的政府(我一時沒找到例子)。
OK,英國在歷史的長河裡沒有經歷過任何上述的動亂。英國本土自從中世紀的諾曼征服之後,就再也沒有被侵略過。政府穩定的統治唯一經歷的巨變大概只有克倫威爾所率領的新教徒革命。但不久之後英國還是回復君主統治,而在光榮革命時更進一步奠定議會主權傳統的基石,長久以往,便發展了穩定的憲政傳統。唯一一次為了統和愛爾蘭所認真考慮的制憲案,也因愛爾蘭的毅然脫離,而隨風而去。凡此種種,皆沒有創造英國走向制定成文憲法的環境。因此順其自然之下,英國便保持了長期不成文憲法的憲政傳統;諸君當知,英國若干憲政規範的由來居然可追溯到中世紀。
這種風格獨具的發展,頗呼應了英國長久以來在跟歐陸的關係上的'光榮孤立'(splendid isolation),即英國不置身歐陸強權的動亂紛爭之中,以保持其和平穩定的國政。這種孤立穩定的環境,跟英國得以成功維持自身傳統有絕大的關係。
接著另一個問題來了。何以到現在和平進步的時代,英國仍然維持現狀呢?當其他國家成文憲法的成功已創造憲政發展的潮流之時,英國何以依舊唯'議會主權'原則是瞻?論者認為,除英國傳統以來對外界的冷漠態度以及政客的私心之外,更因為英國相對於其歐陸鄰居在歷史中的紛亂,始終穩定而漸進的發展,同時英國也在二戰取得光榮的最後勝利;這些都強化了英國對其傳統模式的信心。亦即,英國的發展長期以來都是謹慎而穩健的,而這種途徑似乎也為英國帶來長久以來的和平富足,因此,這種對'漸進主義'(gradualism)的成功的自滿,鞏固英國對既有制度的信賴。
是以,英國到今天都還是'不成文憲法'和'議會主權'原則當道,堪稱自由世界的異類。當然英人有其成功之道,但英國國會在歷史上其實也是失誤連連,或許英人的個性也相對穩健保守,才能讓這個制度延續至今吧。你必定會疑心,那有沒有人受不了的?我告訴你,當然有,不然美國怎麼來的?
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回溯制憲歷史是蛋頭學者? 淺談Textualism在憲法研究中的角色
不久前看到網路上一篇文章(註一),當中談到該文作者在大學時所修習的中華民國憲法課程乃由台大的葉俊榮老師所教授。作者讚美甫從Yale Law School學成返國的葉老師不僅風度翩翩,條理分明;授課內容更議論縱橫,不凡的洞見廣召折服,令其大為傾倒。這些我是完全同意的。
不過作者提到一件事,倒令我有感而發,簡述於下:
他提到某次葉老師討論到台灣政府究竟該採用"內閣制"或"總統制",老師在並陳二種制度的優缺之後,表示二制度委實不分軒輊,然就台灣甫民主化、開放總統直選的社會實況而言,台灣大眾迫切需要感受到自己的選票對決定國家元首的直接影響力,故以總統制為宜。作者下了評論認為葉老師的觀點是如此乾脆俐落,比起某些竟然主張須回顧民國初年在南京的制憲歷史以為參考的"蛋頭學者",可謂是"孰優孰劣,分出勝負"。(註二)
哇,"蛋頭學者"、"分出勝負"。這種評論蠻有侵略性的,言下之意,針對諸如憲法解釋或修改憲法等議題無法如葉老師一般從社會實況需要切入討論者,以及主張要回顧制憲歷史者,就都屬於不切實際又低人一等囉。真令人冒出一身冷汗呀,話說治學之人,無人想被帶上這種帽子。但...其實在憲法學領域,這種受到批評的"蛋頭作風"卻是非常普遍的呢!果真是應驗了庸碌之輩多於才智之士嗎?!
在這裡先直說我的看法好了,我不同意該文作者的說法。我會說明這種回顧歷史的"制憲者原意"解釋方法以及注重憲法文本內容的Textualism的普遍性,以及申論其重要性實不亞於葉老師的這種務實途徑。
首先,我先訴諸於權威,對於文本和歷史的探索,在美國這種務實主義當道的法學界也是顯學!不論是司法系統最高權威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抑或領導憲法學知識生產的法學院憲法學者,許多(當然不是全部)人在分析憲法議題時,一定先從制憲或增修憲法的歷史背景切入,如同歷史學家般叨叨絮絮當時的社會環境文化制度等等如何牽連到特定條文的制定及修改云云。以聯邦最高法院最出名判決之一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為例,傳奇的自由派首席大法官 Justice Earl Warren在法院判決的首段就先用這種方法開場,以回顧南北戰爭甫休止的美國各州的公辦教育情況來探討憲法對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可能看法。學界方面,僅以Yale Law School的著名憲法學者 Prof. Akhil Reed Amar為例,他的一本專書"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完全從歷史研究的方法來分析美國憲法,並主張在處理當代憲法議題時,理解憲法文本與修憲制憲歷史的不可或缺。
這些人都是在美國深具影響力的法官和學者,"蛋頭"嗎? 被"分出勝負"了嗎? 若然,在美國這種競爭激烈又崇尚務實作風的法學界,他們的成功會是a very strange inconsistency。(註三)
誠然,務實的途徑確實也不可或缺,上述的人物亦非全以歷史方法一招打遍各路英雄好漢;但同理,務實主義也不行啊。
務實主義的優點在於呈現法律對社會的具體效果,據此可以用合理預測中最可欲的結果來引導法律的操作,因此,這種途徑對於解決社會問題非常直接有效。然而,問題在於,複雜的社會很難只產生一種最可欲的結果,而是往往有很多結果,令人舉棋不定。我以同樣一個例子說明,採用總統制,壞處在於執政與在野兩黨間若欠缺理性討論公共政策與捐棄黨派之見進行協商的習慣,則國政容易陷入政爭而遲滯的危機,諸君認為台灣的政黨有這種文化嗎?! 人民就算投票投得很爽,決定國家領導人了,這樣的犧牲值得嗎? 你可能覺得值得,但你鄰居可能不覺得呀。
由上例可知務實主義的困境所在,而決定的做成往往繫諸於特定的立場與意識形態。例如,熱衷台灣本土民主政權的人,可想見其對目前這部"國民黨制定的憲法"非常不以為然,自然沒興趣要去研究那些"外省御用學者"在南京開了什麼會做出什麼見解。除此之外,特別看重"民主"理念的人,自也會甘冒憲政效率低落的風險來強化民主意識。這些都是個人信念在務實主義下的必要參與。
然而問題就在於信念人人不同,常常互相爭辯也難生共識,因此你若不佐之以其他較具客觀性的理由,要怎樣做成結論呢? Textualism就提供了這種協助啦,這種讓我輩來看看制憲者怎麼說的方式,嘗試捕捉出憲法的"個性"和"立場",以憲法的想法做為依歸,來解決意識形態的紛爭。更何況,憲法叫作"基本大法"耶,這個名字是給你白叫的嗎?! 遇到議題也不看看當初憲法是怎麼訂的、被注入什麼精神和思想,在特定議題應採取什麼立場,而竟然甩也不甩,那到底基本個鬼!大法個鬼!訂出來就只為了表示我們是進步的憲政國家嗎? 中國也有憲法啊,他們也是憲政國家嗎?!(難道只是口號嗎 "基本大法好" ?!!)
憲法也有不好或過時的條文,例如美國憲法訂定之初其實是pro-slavery,這種落後理念也是在被認定不人性不文明後而透過增修條文來調整改進。但重點是,你要先釐清憲法的立場,才能批判呀。你不搞歷史,又怎能知道憲法究竟有什麼五花八門的理念呢? 此外,更重要的是,以美利堅這個國家來說,美國人對自己的憲法是非常驕傲的,所以他們才會這麼重視憲法的文本和歷史,常常要從憲法本身找答案。我輩有沒有發現,這跟另外一本偉大的作品意義很像?! 都是在變動不居的世界中,提供上百年前就寫下來的答案,標示著最根本而不變且眾人皆應謹守不渝的原則。哈哈,已經想到了吧,沒錯,就是 聖經!
憲法就有點像是國家在世俗領域的聖經,所以我們要研究它,這不叫蛋頭,也不是技不如人,這是對待憲法的基本態度,或許我們台灣人該捫心自問,對我們的憲法,有像美國人這麼珍惜、驕傲、和重視嗎?
註二: 按照當初制憲者原意,中華民國憲法其實是採取內閣制,總統是虛位元首,領導內閣的總理才握有實權。只是蔣介石委員長一方面欲掌握實權(當然),另一方面卻想要被稱為"總統"這個聽起來比較響亮的頭銜。因此在實際運作上,以及經過之後幾次修憲,就愈來愈偏向總統制了。至於今天,無疑地,當然是總統制。君不見馬英九放膽說了總統是二線? 結果證明著實是法理和民意都難容呀!
註三: 引用電影<賓漢>中羅馬皇帝要為主角賓漢洗雪冤屈時的台詞。
2008年3月26日 星期三
信念的建立是需要經歷挑戰的
今天早上陪宜芬去"婦女新知基金會"面試(關於在該機構義務服務的機會).
如同許多非營利機構,該組織的總部亦是位於一棟不大起眼的大廈中的一層,辦公室也不大.
一到達辦公室門口,便發現這個機構"自由前衛"的立場.玻璃大門旁的牆上貼著關於支持同性戀的海報,以及其他各項婦女的權利的文宣和剪報.進入辦公室,便發現所有在工作的人都是女性,當下我覺得我是不是不該進來這個地方(或許是我個人的偏見,我想,一個由一群前衛女權主義女性所組成的辦公場合讓人不免害怕會有對普遍男性的敵意).不過,她們還是歡迎我進來,在宜芬面試時坐在旁邊.
面試由兩個人主持,輪流問宜芬一些問題.一開始當然是很基本的問題例如"為何想來我們機構服務"之類的,隨後,她們問到說,倘若宜芬開始在這個機構服務,不免會處理一些關於支持同性戀婚姻或者婦女墮胎權等議題,而這些"自由前衛"的立場,勢必會和宜芬的信仰衝突,而在面臨這樣個一狀況時,該如何處理?
聽到這樣的問題,我感到非常有興趣,也開始思考,基督徒該怎麼回應,應該要毅然拒絕嗎?
我是覺得這樣的事情是可以有彈性的,也就是說,接受與否倒有可以斟酌的空間.當時兩個面試的人雖然知道宜芬的信仰背景,不過似乎仍舊表現出鼓勵的態度(可能很缺人:p),建議說還是可以來試試看,她們提到一些想法我個人覺得蠻贊同的,主要是關於那些與我們自己認同的價值觀和思想衝突的觀念,我們第一個反應可能是想排斥.然而,我們原本所接受的想法究竟是否合適妥當卻是存疑的,因為我們似乎常常是接受社會主流所告訴我們該怎樣怎樣,卻沒自己好好想過真正是應該怎樣怎樣.因此,在比較深入去認識一些原本自己所不熟悉甚至不贊同的觀念之後,或許我們會發覺我們原本所視為理所當然的東西不再是那麼正確那麼合理.所以,"嘗試"是很必要的,很鼓勵宜芬試試看.
她的確是有暗示說基督信仰的價值觀"可以被調整".她的想法當然不需要全部接受,但從上面的敘述之中,可取之處在於很多的觀點是"可以被挑戰"的.
很多眾人信服的觀念,起初總不是那麼權威,而多是在受許許多多不同的觀點以各種方式挑戰而屹立不搖後才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可,而成為一個值得肯定的信念.從而,我們的信仰更是如此.我們說,信仰它牽涉的是真理的問題,真理既然稱之為真理,就表示它敢受公評,禁得起挑戰.今天,挑戰來臨時,我們就應當欣然面對,一方面,在經歷挑戰之後,我們可以更加明白自己相信的是什麼,也可以更加確信自己的信仰的可靠;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外證明我們所相信的是有價值,有力量,和正確真實的.
所以,一個開放的態度是必要的,不過意思也不是說要刻意地一直把自己投身到挑戰之中.而是說,像在今天這樣的情況裏頭,面對這個工作上述那些潛在的"風險",或許仍可以思考看看當中正面的效益,而還是可以嘗試的.(不過也有負面的影響,所以還是要經過審慎的斟酌)
如同許多非營利機構,該組織的總部亦是位於一棟不大起眼的大廈中的一層,辦公室也不大.
一到達辦公室門口,便發現這個機構"自由前衛"的立場.玻璃大門旁的牆上貼著關於支持同性戀的海報,以及其他各項婦女的權利的文宣和剪報.進入辦公室,便發現所有在工作的人都是女性,當下我覺得我是不是不該進來這個地方(或許是我個人的偏見,我想,一個由一群前衛女權主義女性所組成的辦公場合讓人不免害怕會有對普遍男性的敵意).不過,她們還是歡迎我進來,在宜芬面試時坐在旁邊.
面試由兩個人主持,輪流問宜芬一些問題.一開始當然是很基本的問題例如"為何想來我們機構服務"之類的,隨後,她們問到說,倘若宜芬開始在這個機構服務,不免會處理一些關於支持同性戀婚姻或者婦女墮胎權等議題,而這些"自由前衛"的立場,勢必會和宜芬的信仰衝突,而在面臨這樣個一狀況時,該如何處理?
聽到這樣的問題,我感到非常有興趣,也開始思考,基督徒該怎麼回應,應該要毅然拒絕嗎?
我是覺得這樣的事情是可以有彈性的,也就是說,接受與否倒有可以斟酌的空間.當時兩個面試的人雖然知道宜芬的信仰背景,不過似乎仍舊表現出鼓勵的態度(可能很缺人:p),建議說還是可以來試試看,她們提到一些想法我個人覺得蠻贊同的,主要是關於那些與我們自己認同的價值觀和思想衝突的觀念,我們第一個反應可能是想排斥.然而,我們原本所接受的想法究竟是否合適妥當卻是存疑的,因為我們似乎常常是接受社會主流所告訴我們該怎樣怎樣,卻沒自己好好想過真正是應該怎樣怎樣.因此,在比較深入去認識一些原本自己所不熟悉甚至不贊同的觀念之後,或許我們會發覺我們原本所視為理所當然的東西不再是那麼正確那麼合理.所以,"嘗試"是很必要的,很鼓勵宜芬試試看.
她的確是有暗示說基督信仰的價值觀"可以被調整".她的想法當然不需要全部接受,但從上面的敘述之中,可取之處在於很多的觀點是"可以被挑戰"的.
很多眾人信服的觀念,起初總不是那麼權威,而多是在受許許多多不同的觀點以各種方式挑戰而屹立不搖後才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可,而成為一個值得肯定的信念.從而,我們的信仰更是如此.我們說,信仰它牽涉的是真理的問題,真理既然稱之為真理,就表示它敢受公評,禁得起挑戰.今天,挑戰來臨時,我們就應當欣然面對,一方面,在經歷挑戰之後,我們可以更加明白自己相信的是什麼,也可以更加確信自己的信仰的可靠;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外證明我們所相信的是有價值,有力量,和正確真實的.
所以,一個開放的態度是必要的,不過意思也不是說要刻意地一直把自己投身到挑戰之中.而是說,像在今天這樣的情況裏頭,面對這個工作上述那些潛在的"風險",或許仍可以思考看看當中正面的效益,而還是可以嘗試的.(不過也有負面的影響,所以還是要經過審慎的斟酌)
2008年2月3日 星期日
我最終的目標---耶魯法學院(Yale Law School)
雖然在我這次留學申請的名單之中,沒有Yale Law School(YLS)(當然原因不少),不過,在所有美國法學院之中,我個人最欣賞的一間非YLS莫屬,從而我計畫在未來申請J.D.學位時,一定會放手一試.
那YLS對我的吸引力何在呢?(我不是要幫它做廣告,只是純粹分享我的觀點)
誠然,在US News做的全美法學院排名之中,Yale的排名年年都是第一,然而更加吸引我的是這間學校對學術卓越的追求精神以及為群體利益奉獻的使命感,以下這段讓我有感動到的話是抄錄自YLS的網頁:
"Yale Law School is a community of commitment: commitment to world-class scholarship, to professional excellence, and to service for the greater good."
法律這門專業有很多功能,在實際社會中更有很多用途.對於以法律為專業的人來說,他有很多種發展的可能性.現實世界中,許多人把法律這門專業視為成名就利的途徑,他們學習法律的目的是要裝備自己一個可以為其帶來豐厚收入和高社會地位的技能.不單是個人,即便很多學校也以這點來做號召---號召優秀的人才來唸法律,誘因是未來的eminence.
然而我不敢茍同,我不認為我們學習法律的目只是這樣的.換句話說,法律本身是可以成就更加崇高的事業的.倘若我們有歷史的眼光,便可察覺,從羅馬時代開始直到如今,法律的發展和進步,再再與人類文明的不朽成就息息相關.不論是羅馬共合時的十二銅表法的制定帶來市民生活的安定和秩序,或是大憲章對君主濫權的限制,或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對種族隔離制度的違憲宣告,都揭示出"法律"所內含的公益的本質,以及它實踐和成就更加崇高而美好的價值的角色.
誠然,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志業.(這是一個以自由主義為根基的現代社會囉)或許,一個鑽研稅法的法學院學生他在未來可以當一個替企業或富人做節稅規劃的律師而過著日進斗金的生活;然而他也可以專攻環保法規,未來過著與污染環境剝削弱勢的大企業找碴的生活,或許生活沒那麼優渥,然而,平心而論,究竟哪個人為這個社會貢獻比較多呢?
我個人的觀點是,法律人既然被訓練成能夠察覺和批判現制的缺陷,並且具備透過立法政策的分析而進行現制的改革進而創造社會福祉的能力,那當然要以"蒼生為念",為公眾利益而奮鬥,如同上述可歌可泣的歷史事件中學習法學的前輩的所作所為.
正因為如此,"service for the greater good"這句話才會深深抓住我.
或許你會想說耶魯法學院只是在嘴炮,網頁的介紹不過是個廣告.也許如此,然而耶魯法學院確實造就出許多優秀傑出的法律人,光憑著這點,我想我的堅持不會變.況且,無論如何,自己怎樣想,才是最重要的,其實,想賺大錢而讀耶魯的人也大有人在,呵呵呵~
那YLS對我的吸引力何在呢?(我不是要幫它做廣告,只是純粹分享我的觀點)
誠然,在US News做的全美法學院排名之中,Yale的排名年年都是第一,然而更加吸引我的是這間學校對學術卓越的追求精神以及為群體利益奉獻的使命感,以下這段讓我有感動到的話是抄錄自YLS的網頁:
"Yale Law School is a community of commitment: commitment to world-class scholarship, to professional excellence, and to service for the greater good."
法律這門專業有很多功能,在實際社會中更有很多用途.對於以法律為專業的人來說,他有很多種發展的可能性.現實世界中,許多人把法律這門專業視為成名就利的途徑,他們學習法律的目的是要裝備自己一個可以為其帶來豐厚收入和高社會地位的技能.不單是個人,即便很多學校也以這點來做號召---號召優秀的人才來唸法律,誘因是未來的eminence.
然而我不敢茍同,我不認為我們學習法律的目只是這樣的.換句話說,法律本身是可以成就更加崇高的事業的.倘若我們有歷史的眼光,便可察覺,從羅馬時代開始直到如今,法律的發展和進步,再再與人類文明的不朽成就息息相關.不論是羅馬共合時的十二銅表法的制定帶來市民生活的安定和秩序,或是大憲章對君主濫權的限制,或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對種族隔離制度的違憲宣告,都揭示出"法律"所內含的公益的本質,以及它實踐和成就更加崇高而美好的價值的角色.
誠然,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志業.(這是一個以自由主義為根基的現代社會囉)或許,一個鑽研稅法的法學院學生他在未來可以當一個替企業或富人做節稅規劃的律師而過著日進斗金的生活;然而他也可以專攻環保法規,未來過著與污染環境剝削弱勢的大企業找碴的生活,或許生活沒那麼優渥,然而,平心而論,究竟哪個人為這個社會貢獻比較多呢?
我個人的觀點是,法律人既然被訓練成能夠察覺和批判現制的缺陷,並且具備透過立法政策的分析而進行現制的改革進而創造社會福祉的能力,那當然要以"蒼生為念",為公眾利益而奮鬥,如同上述可歌可泣的歷史事件中學習法學的前輩的所作所為.
正因為如此,"service for the greater good"這句話才會深深抓住我.
或許你會想說耶魯法學院只是在嘴炮,網頁的介紹不過是個廣告.也許如此,然而耶魯法學院確實造就出許多優秀傑出的法律人,光憑著這點,我想我的堅持不會變.況且,無論如何,自己怎樣想,才是最重要的,其實,想賺大錢而讀耶魯的人也大有人在,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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