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補充:關於豁免

若真要作豁免,當然可以細緻化。LGBT的議題不只一端,最核心的當然是追求少數性別認同群體的實質社會地位平等,除此之外當然也有比較周邊和外圍的議題。

最核心的部分,我誠然主張私校也該一併教,但比較外圍而不直接影響憲法權利實踐的部分,或許就該給予私校豁免。哪些核心而哪些周邊,又需要協議了。我這樣講確實很輕鬆,我知道實際上會面對許多困難。

我主張私校豁免其實也不是只針對這次的議題。我發現在許多國家中私校的重要任務是在增加國民教育這個觀念市場的多元性;避免官方教育的獨佔 (就像納粹德國獨佔國民教育,以便灌輸年輕德國人正確的國社主義思維)。就我國而言,現在這種僵硬的教育管理法制,我覺得便是阻礙了上述的多元觀念市場的成形,相當可惜,同時也沒能反映台灣正迅速多元化的社會變遷。

我想順便介紹英國的作法,我只是純粹敘事,讓大家觀察一個不同的可能性... 絕非鼓吹說英國這樣比較好、台灣要學。:p

鑒於歐洲人權公約對家長選擇子女教育模式這項權利的保障,英國以及其他公約國都有公共義務促成國民教育的多元性。因此,英國有許多公立的宗教學校(Faith schools),除了國教以及天主教的學校之外,也有猶太學校、穆斯林學校等等。雖為公立,宗教學校仍大幅度從各項民權法規中豁免。但一些最核心的基本權,例如種族平等,還是照樣適用的。這種安排就是企圖調和自由主義的普世主張與傳統文化以及宗教的傳承權與信仰自由。

這樣看來,台灣僅僅把私校豁免出來,其實算不上是很荒謬瘋狂、無視民權的作法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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