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傳統婚姻的迷思

今日國內外關於同性婚姻的紛爭,時常被理解為傳統宗教價值觀與俗世人文主義的衝撞。儘管未免過於簡化,兩方的對立確實是存在的。若干保守的基督教團體訴諸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悠久的歷史傳統,反對輕易更改廢棄;此外,更有許多主張認為國家不應更改婚姻法制承認同性婚,否則就是強迫信仰異性婚姻的多數大眾接受特定的俗世人文價值。這些主張都有商討的餘地。


首先,目前的異性婚姻制度其實沒有許多人以為的傳統。姑且將討論範圍限縮在基督教世界:當下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婚姻法所定義的異性婚姻早已喪失許多傳統基督教婚姻的要件;更何況,基督教婚姻的定義在數世紀以來亦不斷經歷變動,因此論者也實在很難定義何謂「傳統」的婚姻。


舉例來說,除了一男一女之外,傳統的婚姻還有哪些神聖不可拋棄的要素?最重要的首推婚姻的「不可解消」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關係一但有效成立,夫妻雙方是不容許離異的。這個不可解消的規定早在十二世紀時便被天主教的教會法學家Gratian提及,可謂是最傳統的婚姻要素之一,數世紀之後的改教運動也並沒有廢除這個教條。除此之外,傳統的婚姻也有很強的宗教排他性:婚姻當事人資格限定是基督徒。而且何謂基督徒也相當嚴格。例如,早期,基督徒限於天主教會與東正教會的成員。改教運動後,資格更是應地而異。僅以英格蘭為例,十六世紀的英格蘭改教運動之後,合法的婚姻基本上僅限於國教成員,或至少必須在國教的教堂中由國教神職人員主持成婚儀式才能算數。後者所涉及的婚姻的儀式性,更在英國議會於一七五三年所通過的婚姻法中被強化,而直到近一個世紀後英國法才解除這種宗教儀式要件。


相較之下,今天大多數的婚姻法除了依舊維持一夫一妻之外,究竟哪方面還有「傳統」可言?倘若不傳統,我們可否換個角度將今天的婚姻制度理解為數世紀以來婚姻概念不斷變動或是擴張的結果?若然,則進一步的改變,例如認可同性婚姻,似乎就沒那麼激進、那麼顛覆傳統了。而且這也不過是修改國家的法律而已,修法能如何顛覆私人團體的內部傳統?


試想,今天許多基督教團體仍然教導內部成員傳統的婚姻價值觀,例如不應離婚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團體在如此延續傳統價值觀的同時,並不會抱怨現行容許離婚的婚姻法在強迫他們接受特定的人文俗世價值觀。我們也幾乎沒聽過有團體積極遊說政府修法禁止離婚。由此可知,即便對於宗教組織,私人的價值觀是可以輕易與國家的法律和睦相處的。


最後,以我國而言,婚姻制度反而更有自由發展的維度。在西方社會,數百年來由教會定義婚姻已成慣行,俗世法律也因此與宗教價值糾葛,革新因此不易。反觀我國,沒有這個歷史包袱,應更能平心靜氣地審視擴張婚姻制度所能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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