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宣戰權的配置

宣戰是指一個國家在發動對外軍事行動前的一個正式聲明。在憲政國家,宣戰權的配置也有所不同。

美國憲法將宣戰全權委由國會。總統雖為三軍統帥,但初階段宣布與敵國進入戰爭狀態的權力由國會掌握。

英國則不同。宣戰名義上是由君主昭示,實質上則是由首相掌握。此為所謂皇室特權,議會不得干預。

但當然,兩地憲政實務的發展使實際上宣戰權的行使大同小異。宣戰權歸屬國會的美國,不代表實際上總統在對外侵略上純屬被動角色。而在英國,握有宣戰特權的首相在實際上也不代表可以不必徵求議會的認可。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憲法初始的配置似乎沒有帶來實質的區別。

不過,宣戰並不是一個國家能與他國展開軍事鬥爭的唯一合法途徑。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的西方國家的軍事行動大多透過聯合國的授權而發起,因此往往沒有經歷宣戰的步驟。而小布希對伊拉克發動的攻擊,更完全是透過擴張解釋總統統帥權來回應違憲質疑。

或許不管由哪個憲法機構掌握宣戰權,重點是在軍事行動的發動 -- 無論是透過宣戰或是其他五花八門的途徑 -- 都應該符合民主與問責的要求。畢竟,海外的軍事冒險需求的是公民性命與鉅額稅款,理當具有代議或直接的民主基礎;政治人物、法院、以及公民都應據此思索如何透過憲政實務來充實最基本的憲法條文。

聯合國的決議可以授權會員國發動戰爭從這個角度來看也是很可議的。會員國本身的民選代議機構在這個情況下被跳過,一般公民連最起碼、間接表達意見的參與機會都沒有。單單訴諸於所謂國際條約義務,恐怕沒有一點說服力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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