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時候,司法判解受到公眾質疑、挑戰是好的。法律條文乃透過法官的詮釋才得以進入公民的生活,因此法院的審判以及對法律的解釋適用,其實也是一種立法、造法的活動。創造法律,必然影響普遍公眾的生活,故而,對照公民對立法和行政兩權所施行的監督,司法權沒有道理全然不受約束。
不過,監督司法的議題涉及了兩種無法完全相容的利益。一種是上述的民主監督機制,而另一種則是司法審判的專業性與獨立性。顯然,許多現代憲政國家為了後者,而大幅犧牲了前者,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官派任皆不透過民選。如此取捨或許是反映出選舉制度的侷限,也或許是暴露出少數制憲精英對於大眾集體決策能力的偏見與不信任。坦白說,民主的能力究竟到哪裏,恐怕是一個有待實證研究且各個社會有別的課題。就司法人員的遴選來說,開放民選是在臺灣絕對是一個大膽的嘗試,承擔失敗風險的將是司法威信。穩健的策略是另謀他途;例如,委由代議士來監督和問責法官便是一個方案。
透過立法要求法官到國會接受議員或是委員會的質詢是一個能兼顧司法專業與獨立性的民主監督機制。當然,並非讓全體法官都有受質詢的義務,這種作法不可能也沒必要。須受質詢者,應當是能變更與形塑司法實務見解的最高法院。舉例來說,已有論者(我想到的是張升星法官)提到,包括之前總統府副秘書長司法黃牛案的輕判、台中市議會議長電玩業者關說案的無罪、以及陳前總統二次金改的無罪判決,反映出的其實是受最高法院陳舊判例所桎梏的實務見解。按照現行制度,下級法院須依據上級法院的判例來作裁判,而上級法院又能推翻下級法院變異、創新的見解,而最高法院便是高居此判解層級頂端的權威。因此,與其撻伐下級審法官,不如問責最高法院的耆老。
在此須釐清一個常見的誤解;亦即,許多論者常以初審判決作為司法與社會脫軌的論據。然而,初審法官的法律見解若有錯誤或與忽略衡平,制度上已設有上級審加以矯正。除非上級法院一路至最高法院竟皆放任初審法院胡亂判決,否則單單初審法院的裁判脫軌,仍在制度設計的預期之中,也就是可以輕易透過審級制度導正。真正麻煩的問題是最高法院自身的見解與當代社會脫節,同時卻又約束了下級法院判決與時俱進的餘地。因此,解鈴還須繫鈴人,最高法院才是增強司法問責性的焦點。
要求最高法院法官到國會質詢,目的在於構築一個司法與公民得以充分溝通的平台:代表司法的資深法官在此受代理公民的國會議員詢問及挑戰;法官必須說明、解釋、以及辯護他們在審判上所採用的法律見解 --- 特別是在法院所採用的價值觀與當下社會所通行的觀念有所出入時,法官更須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證成法院對社會通念的偏離。其實,我相信國人大多時都信賴我國法官的專業素質,在這種場合下以理服眾當非難事。倘若果真未能以法以理昭人折服,這興許也是提醒法院應該檢討自身的見解是否有修正的餘地。
如何強化司法系統的問責性是一個開放的問題,不會有唯一而排他的解答。我輩須有的基礎共識是,在不犧牲法院的專業與獨立之下,儘可能思考如何讓法院與公眾有更多溝通,使法官在價值選擇與陶塑法律見解時,對於社會價值採取一個更加慎重和謙卑的姿態。當公眾逐漸透過監督和參與而緩和對司法裁判的疏遠及不安全感時,隨之提升的司法威信也是法院的重大獲益。
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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