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法蘭克福特大法官還是哈佛法學院的教授,他以訪問學人的身分遠渡大西洋到牛津大學擔任巴利奧學院的伊斯特曼講座講授。他在回憶這段經歷的時候,也提及了他對英國和美國頂尖學生的看法。
雖說是"英國"和"美國",但其實把它改成"牛津"和"哈佛"恐怕更恰當。因為大法官的樣本恐怕也僅限於這兩個地方。
首先,他說兩邊最頂尖的學生 -- 拿羅德(Rhodes)獎學金的美國學生和在牛津名列前茅的英國學生 -- 可說是無分軒輊。(Well... 開什麼玩笑,拿羅德獎學金的學生是什麼樣的人物啊。)
至於普遍的情況,大法官認為英國(牛津)的學生優於美國學生。原因是,他說,英國學生有閱讀原典的習慣;英國學生會真的去讀洛克或霍布士的原著,並且可以評論以及同其他人討論這些思想。照他的意思,美國學生,相較之下,似乎是欠缺耐心花時間和困難冗長的論著共處。(但我想,我們這個年代資訊爆炸,近幾十年來所發表的優秀學術文章和書籍如此之多,恐怕讀原典從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來說是愈來愈不鼓勵了吧?)
此外,他批評說 "courses" 是美國大學教育欠缺學術深度的元凶。雖然我不太確切理解他說的 courses 是什麼意思... 但他接著說,courses這種次等的制度是牛津所不採的。我猜測他想強調的是牛津著名的 tutorial,就是教授和學生一對一的討論時間。據說這是最能將天資聰穎的學生琢磨發光的教育模式。但大法官也精準的點出一個事實,就是牛津這種模式畢竟是緣起於高等教育僅有非常少數的精英才能接受的時代。隨著社會變遷,高教規模的擴張,這種模式的維持便會逐漸困難。
總體而言,大法官的結論是英國學生的聰慧才智優於美國學生。不管實際的情形是怎樣,這個法蘭克福特教授在1934年時的個人觀察著實令人感到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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