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類似的台灣案例是計程車營業執照終生吊銷案 (釋字584號):警政機關認定有特定前科者終生不得駕駛計程車會是最經濟有效的政策手段;其他侵害更小措施並不可行性。當憲法法院的多數意見接納這種說法之時,林子儀大法官卻不能接受;大法官首先指出:
我們應深刻地檢討當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時,相關政府機關的舉證責任問題。
繼而,大法官評論多數意見對於被告機關鬆散而缺乏說服力的論證過於順從;所謂嚴格審查蕩然無存:
如果司法審查機關進行違憲審查時,竟全盤以主管機關及業者所表示其有何不可行之意見,即據以認定其他替代手段在現實上並不存在而無庸考量,則無異是採取最寬鬆的審查標準。
這個對比呈現出即便法院也常無法拿捏合適的說理要求。我們可以想見多數意見對被告機關的寬容很可能是來自想到警政機關當時正困擾於一連串的計程車犯罪事件而必須在短時間內提出改善治安的政策。從而,若法院認為其他替代方案較佳而宣告現行政策違憲無效將很可能使行政部門面對犯罪問題更加左支右絀。
從某個角度來看,或許可以說多數意見對行政機關缺少信心;擔心司法否決當前的政策選項之後,警政機關就會對犯罪問題束手無策。而代表不同意見的林子儀大法官反倒是相信嚴厲的違憲宣告可以在保障有特定前科者憲法權利的同時也能刺激警政機關改用更有細緻的管制措施。
這些對比說明了司法審查時對行政措施內容的審查與行政機關的說理、舉證這些程序事項重疊的情形。同時,也可以看到拿捏後者的複雜與困難。我個人是覺得,上面的案子呈現出的是典型行政機關會在社會澎湃情緒下所做出的爛決定,決策前缺乏最起碼的實證研究、評估、與細緻規劃 (終生吊銷明顯就是缺乏思考!)。在這種案子裡,法院當然不需要過於挑剔行政機關的論證素質,但就算只用批改大學部期末報告的審查密度來審理上述案件那種說理品質,被告機關的說理和舉證在我看來還是會不及格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林子儀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的滔滔雄辯是我大學生涯印象最深刻的一篇司法意見。其力量完全可以與最青史留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文並駕齊驅。也因此林子儀大法官是我最仰慕的我國憲法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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