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英憲隨筆

讀英國憲法變遷的一個感想就是,很多傳統真的非常難改。英人運氣好是在於,英國法許多傳統都恰好符合,甚至定義了,現代大家普遍認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就算不大刀闊斧的變革,英國的法治和民權都還是高居 Tier 1。至於運氣不好的國家(就是祖先不爭光的國家),就只得鼻子摸摸開始除舊布新。

英人長期以來也為此感到自豪,認為英國天生就有自由民主的基因,因此不需要激烈革命或變革就有百年多來的法治與民權成就。

或許,正是這種深植於人心(至少在統治精英的心中)的自豪感才可以讓政治機構的自律更為有效?今日的英國憲政的良好運作,比起其他憲政國家,仍然高度倚賴閣員與議會的自我約束。雖然對政治人物的批評仍然不絕於耳,但平心而論其實他們的表現已經相對出色了。這種英人對其傳統的榮譽感會不會正是英國不成文憲法的一大要素呢?

這個假設恐怕只能由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或心理學家的實證分析來驗證了,我目前所受的法學訓練無能探討這個議題。(有些憲法學者就很賊,申論此點時就加一個 perhaps... 這種寫法其實還蠻不學術的。)

順道一提,英人早年也會自傲的令人刺眼。一戰結束之後是歐陸第一波大規模的民主轉型。但大多數國家的議會民主都在短時間內被透過群眾激情擁護上台的獨裁者與極權政治所取代。當時英國輿論的態度就是:適合我們英國人的議會民主在歐陸水土不服是很自然的事情啊!歐陸的傳統就是喜歡服從於一個人的意志之下嘛,強迫他們學我們是行不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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