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余必遵守憲法」

廢死爭議現已降溫,在前陣子不同意見仍激烈搏鬥之時,「殺人是否償命」與「死刑有否恫嚇效果」等鋒頭話題是論辯的焦點。然而有另外一個議題常在「主戰場」的辯論中被附帶提及,但論述始終似是而非,就是法務部未「依法行政」的爭議。我企圖簡單分析「依法行政」的內涵,以及行政部門積極落實憲法的義務。

首先,依法行政這個憲法和行政法的概念不難望文生義;然而,在法學的討論中,其真正的內涵卻不僅限於「政府機關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事」。有鑑於國會立法往往非十全十美,一旦立法違反憲法並侵害民權時,執行部門就該基於善意及謹慎判斷,以合乎憲法旨趣的「規範」來取代原先的法律條文。換句話說,依法行政旨在防禦政府違法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民權益;它是一個維護民權的制度。因此,如果情況是政府為了保護人民而「違法」,則實在無須再指控政府沒有依法行政了。

接著有二個問題浮現:第一,若行政機關可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不適用,則法律不就失其約束力?第二,憲法解釋乃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行政機關何竟能自行其是?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必須釐清行政機關認定法律違憲的情況是非常例外的。以廢死事件來說,此議題早已高度爭議。因此有論者從行政首長在這類特例中能拒絕執行法律,進而率斷地申論未來行政部門對法律「可以隨便不要遵守」、「法律將失去安定性」等等結論,未免以例外凌駕原則而放大所謂法治危機。

接著第二點,我們其實是面對一個憲法迷思,亦即大法官(或司法權)壟斷釋憲權。然而,真正的憲政理念是所有的公權力分支(行政、立法、司法)都有貫徹、落實憲法的任務。依照憲法的設計,司法院大法官是有「最終」確定憲法詮釋的權威,但非「唯一」能解釋憲法的機關。因此,行政機關的詮釋最終必須服膺於大法官的權威,而前者的見解也有可能被推翻。但這種情形時實有別於所謂行政機關「不能」解釋憲法的迷思。

如此憲政設計有其至理:行政部門若能貫徹捍衛憲法的任務,將比由司法消極地受理違憲爭議再進行審理有效率很多。這個理念可追溯到第一部成文憲法,即美國憲法,的誕生之時。耶魯法學院的Amar教授指出,美國制憲者最初是以總統(行政)為憲法的主要捍衛者,期待總統能憑藉其本身的智識或者其行政團隊,對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進行合憲性的檢視。而今天聯邦最高法院在釋憲上舉足輕重,反而是後來的演變,並非制憲者起初的構想。即使如此,Amar教授提醒,在今日由行政資源強大的總統主動挑戰國會立法,比起其未置一詞、「依法行政」而讓權利受侵害且資源有限的人民赴法院提起訴訟,絕對更有效率。

因是,誤解「依法行政」理念,無疑將自動棄守憲政中維護民權最有效的一道防線;憲法的總統誓詞之「余必遵守憲法」才應是行政機關真正的行為準則。我們應當認知,實現民權真正有效的方式,並非偶爾那幾件媒體聚焦的重大人權訴訟,而是在平凡生活中行政機關能夠時刻注意其行政對憲法(或相關人權法規)的落實。相關制度的建立包括政府律師的訓練和配制等,自然不可或缺。

監督大法官人選的民主邏輯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史蒂文斯法官(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即將退休;而隨著這位老法官的退休,如何遴選繼任者便成為公眾熱門討論的話題,內容包括下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的種族、性別、性傾向、學經歷、對特定議題的立場、政黨色彩、以至於宗教信仰等等。由於討論的密度以及社會參與度極高,因此聯邦最高法院九位法官,在美國相當知名,不遜於一般政治名人。

這種現象固然讓許多法學院教授和相關領域專家有了許多在媒體上滔滔不絕的機會,但同時這些公共討論恰是在強化司法權的民主基礎。民主基礎粗略來講是指權力的行使不與公民的意志脫鉤,以免「主權在民」這個憲法原則淪為空泛的口號。從這個認知出發,我們來觀察權力分立底下的三大公權力支柱: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間一個很大的差別並不難察覺,即司法的「不民主」。較之於其他兩權,只有司法權之中的大小文官沒有民主選舉的背書。故而,我們不妨承認,司法權在先天上就有獨立(脫離)於民意的色彩。

這種對國民主權的偏離,自有司法審判上的需要,旨在維護審判的專業與公正。但這個原則在適用於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種比較複雜的情況時,卻嫌薄弱。美國政治百年來的發展,已使聯邦最高法院成為解決許多重大政治議題的擂台;同時,該院對於美國聯邦憲法的詮釋,在實質上已有增修憲法條文的效果。本來受選民、繁複程序、或者公民複決制約的種種案件,一旦進入聯邦最高法院,便全然操之於這九位不受民意監督的法官。裁決一旦確定,除非該院未來自行推翻,否則眾人均應依法遵循。於此情形之下,一味強調法院的獨立,未免有國民主權受掏空之虞。

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選才會引起如此密集熱烈的公眾討論和參與,目的正是在彌補這個環節上民主基礎薄弱的危機。更有許多學者主張,九位法官人選名單應納入美國總統選舉的政見之中,一併受最直接的民意監督。

這些討論也能用在我國。雖然司法院大法官主要移植奧地利而非美國制度,但從大法官解釋對社會的影響以觀,強化其民主基礎有其必要。從早年的核四停建,到三一九真調會、總統對國家機密的認定權限、臨時更換法官的爭議,以及最新的死刑存廢等問題,都呈現出社會各方對司法院大法官解決重大僵局的期待和其作為憲政最高權威的認知。從而,鼓勵公民更踴躍參與大法官人選的形成過程,在我國有其民主深意;目前的情勢更加凸顯這個需要:因總統與國會多數皆為同一政黨所把持,法官任命受單一政黨之擺佈。如此司法權一旦有所偏頗,恐有權力失衡的民主危機。

或有論者以內閣制為例反對所謂權力失衡或民主危機的主張。然而,以內閣制的母國英國為例,憲政上本就有議會主權凌駕司法的慣例;司法無權審查議會立法。因此,重大議題既非司法所能置喙,自也無擔憂其民主基礎強弱的問題了。顯然,我國沒有這種傳統,內閣制的經驗對我國參考價值有限。

民主基礎之重要,將反映在社會對法院裁決之信心,尤其在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倘若大法官遴選依舊低調不改,我國司法公信力恐仍難突破受陰謀論擺佈的瓶頸。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學童的尊嚴

「九巴掌」事件,似已發展成支持和譴責該名教師兩方激烈對恃的態勢。前者不外乎表示該學童已造成他人極大的困擾、老師有管理秩序的需要、以及「適當」的體罰依然是教育的必要手段等等。然而,單從該名學童受到的身體傷害程度來看,這些企圖替該「毆打」行為開脫的理由都顯得荒謬透頂。

本來,這場悲劇的思維應該清晰直觀,但現在卻還能正反交鋒!除了令人欣慰臺灣社會價值的多元和公共領域論辯風氣的熱絡之外,不禁讓人訝異何竟許多臺灣人對於兒童人權和尊嚴的態度如此輕忽?

試想,你是一個成年人,你被打了耳光,即使是一下,你能接受嗎?不管在什麼情境底下,這是否都是一種對人格、對尊嚴的輕視而該被譴責?若成年人如此,那兒童呢?兒童有沒有尊嚴?打兒童耳光的人可享有任何例外嗎?打成年人耳光尚且令人髮指,打兒童耳光反而變成保護其他小孩的正當管教手段?

本事件來龍去脈、老師出手打學生的緣由等等,或許引起廣泛的討論,但單就這個強烈傷害該名學生身體和尊嚴的結果而論,這些對背景的討論都是次要的。

這個事件及持續到目前的紛爭,根本上就是暴露出台灣社會上還是有一大群人不把兒童「當人看」 --- 兒童不能享有和成年人一樣完整的人權。我們社會一方面在檯面上將小朋友描寫成天真無邪又可愛,是須要呵護以及栽培的主人翁;另一方面在檯面下卻還是堅守根深柢固的體罰傳統,理所當然地將兒童的身體權利與成年人作差別對待。這兩個情景放在一起真的很衝突、很矛盾、很荒謬!

我相信很多人皆經歷過令人心驚膽顫的小學時光。許多體罰方式,例如甩耳光、藤條敲打手指背、雙手平舉半蹲等等,都是我輩的「集體回憶」。若干老師們似乎更以競賽誰對學童比較嚴厲、誰的處罰花樣比較有創意且創造更大的恐懼效果為教學重心。不少五花八門的體罰方式,今天倘若實施在小狗小貓身上,恐怕都會被判刑了。說難聽些,除了監獄受刑人和現役軍人之外,恐怕沒有其他群體比學童更沒尊嚴了。這裡是斯巴達嗎?

但其實向來很多家長都支持老師,因為孩子「不打不成器」。但當真是如此嗎?可曾有老師或家長提出實證解釋來正當化這種教育政策嗎?如果沒有,何竟這個似是而非的教條能長期支配我國的教育並給學童們帶來這麼多的痛苦? 沒有壓倒性的理由,體罰學童還能受到支持,這不是對學童尊嚴的輕視是什麼?

愈受重視的權利,會享有愈多的保護機制。我國社會以迷思護駕的體罰傳統以及對之檢討的漫不經心,再再反映出兒童尊嚴在我國社會依舊是個笑話。這次事件中該學童身心遭逢如此鉅創卻仍有人在力挺老師,到底還把那個學童當「人」看嗎?此外,對這名不能妥善控制情緒而會失手打人的教師,尚未有診斷和輔導,為什麼已經有人開始鼓吹他復職?他如果又失控傷害了下一名學童怎麼辦?這種輕僈跟羅馬教廷隨意批准性侵兒童的神父復職有何差別?真正珍惜愛護「民族幼苗」的社會,處理態度不應這麼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