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透過自然法理論看釋字六六六

我今天興味盎然地讀了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六六六號精彩的不同意見書。讀罷我無可避免地用最近研讀的 "Grisez-Finnis natural law theory" 來分析系爭議題。

有趣的是,我認為即便是 Finnis (以及 Grisez) 也會同意 (基於不同的論理途徑,亦即,自然法理論對世俗統治者權力的界範) 許大法官反對 "娼嫖皆罰" 之結論 (當然更反原本之罰娼不罰嫖)。但同時,如同他對同性性行為的觀點,這並不禁止國家法律仍可譴責性交易之不道德或對基本善之危害 (例如國家可以拒絕平等保障)。

當然,Grisez-Finnis natural law theory 有一套很明確的 "基本善 - 道德真理" 的實踐理性論述,因此可以很果敢地論斷性交易之道德問題。因此反對性交易,依其理論,絕非僅僅是一時一地偶然為多數人所採納之風俗爾爾。

無論整體論理如何 "保守",我相信 Grisez-Finnis 自然法的反對 "娼嫖皆罰" 之結論已與大多人對 "宗教衛道人士" 的刻板印象有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