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美憲之反國教條款與各州的州教會

'[A] central purpose of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was the protection of state establishments'


美憲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訂關於國教(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之法律」的一個主要立法原意是禁止聯邦政府干預各州的 established churches(本詞可泛指「州教」或「國教」),因為在制憲的年代,許多州都有自己的州教會。這些州教在制憲後逐漸自然消失。今天各州都沒有州教會,但與聯邦憲法無直接關係。


Robert George 曾作出一個很生動的說明。他說,舉個例子,過去康乃狄克州設置有會眾派的州教會。假定,國會企圖廢止康州的這個會眾派州教會,而你是康州的 attorney general,你該如何在聯邦法院替康州的州教辯護?


他說,你會有兩個主要的憲法論據。第一,你要主張說憲法沒有明確授與國會廢止州教會的權力;第二,你要直接拿出第一修正案,白紙黑字寫著:「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


文章:Trimming the Ivy: A Bicentennial Re-Examin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Porth, William C.; George, Robert P.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寄信到右上方的信箱,我可以回寄本文章的電子檔。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問題重重的推理

這邊所說之問題重重的推理發生在伴侶聯盟公佈在其臉書的這則問答。一問一答都非常令人不滿意。首先是提問者:

1) 提問者首先未經解釋地使用了「本質」這個詞。究竟他的「本質」是一個事實性(人類學或歷史性)的聲稱,亦或是規範性(倫理性)的概念呢?但不管是哪一個,提問者都沒有提出滿意的論述來支持他對婚姻的「本質」理論。

2) 他類比的用意我始終不明白。「王權被淘汰了,現在講民權」云云跟婚姻的重新定義有何關係?在他的理路中,到底是誰(被假定)要被淘汰?這根本是毫無意義的類比。Senseless.

再來是伴侶盟的答辯:

1) 答辯者正確地感受到提問者對本質這個概念曖昧不明的界定,但答辯者的回擊卻過多地受歷史論的影響。倘若提問者的「本質」是一個規範性的主張,那麼答辯者訴諸制度歷史性的回應便必須解釋他是否認為規範性的主張須要受限於制度的歷史變遷;亦即,婚姻作為一個概念的理想形式,須要受限於婚姻制度在歷史上的沿革嗎?但他可能沒想那麼多,所以不一定會以歷史論的方式來回應倫理學的問題。

2) 他說「誰有權界定並且詮釋這件事情的本質?」,這是一個機智的提問,也可以作為對任何規範性主張的挑戰。只是,對於一個已對婚姻制度改革有明確圖像與訴求的組織來說,伴侶盟自己便要先回答為何他們「有權」界定婚姻制度的新樣貌?只是因為很多人想要嗎?這是一個純粹數人頭的多數決結果嗎?(民主?)就算是沒有「本質」,那麼是誰可以界定說「沒有本質」也是一樣的問題。

事實上,這是一個答案眾說紛紜的問題,出於任何一種哲學傳統的答案都可以被另一種傳統強烈攻訐。防守比進擊輕鬆,因此我說這個提問非常機智,因為他不自己先表明自己的看法,雖然他一定有。(不然怎會有伴侶盟?)

3) 他第二段實在很莫名其妙。先精確一點,姑且把「王權」理解為君主至上好了,則它在歷史上並沒有「質變」成為人民主權(原文中的「民權」)。它只有被「取代」,而不是概念被重新定義(「質變」)成為涵納人民主權的君主至上。故而君主至上的傳統定義並沒有改變。如果沒有「質變」,那麼它根本不能作為類比婚姻概念重新定義的依據。這段錯亂的討論其實根本是多餘的。

4) 這篇答辯的重點在於婚姻制度真的有本質嗎?答辯提及的這段「 ...原本崇尚夫權的異性戀婚姻制度,當然也只是人類親密關係形式的一種,有些社會的婚姻關係並非一對一,有些社會連婚姻制度都沒有」,似乎企圖透過強調婚姻制度在歷史上和地理上的多元性而主張婚姻沒有獨一、不變的「本質」。或是說,若有「本質」,那它就是婚姻制度的多元性、可變化性。

5) 這個觀念與虛無主義唯一的區別,大概就在伴侶盟的平等權實在論立場。正是基於對平等權的堅持,認為國家沒有正當理由可以在婚姻的問題上差別待遇異性戀與非異性戀,他們才力促婚姻制度的改革。而保守派反對的關鍵正是在他們相信正當理由是存在的。這個正當理由是來自婚姻「應該」限於一男一女這個規範性的命題(故會反對上述 4) 的立場),而它是有若干道德哲學的傳統在支持的。只是本篇問答都沒有探觸到這個層次,我就先擱置這個部分了。

6) 單純實然層次的「不同」是沒有任何規範性的意義的;這種「不同」也不當然暗示誰是「正常」。倒數第三段的答辯,其謬誤之離譜實在令人不禁懷疑他是不是故意要施放煙霧來消耗別人回應所花費的精力。

7) 最後一段也是一樣的錯誤。單純的「不同」不是我們支持或反對某樣事物的根據。我們何時「擁抱不同」而何時「拒斥不同」完全取之於個別事物的實質道德性,而這個實質道德性的判斷根本全然與形式上的「不同」無關。最後一段這種取巧的論述方法非常缺乏論理水準。

而整則答辯給人的感受就是 conceptual slackness,正坐實了今天的人權法-in-action 常常帶給人的刻板印象!


2012年6月3日 星期日

不要誤讀阿奎納思


下面所引述的一段 John Finnis 對 St Thomas Aquinas(阿奎納思)的描述很精確地捕捉了究竟自然神學的目的和範疇何在。並不是像有些人說得,自然神學企圖用人類的理性來「論證」基督教上帝的存在。實情並非如此:阿奎納思完全不認為我們可以不需要透過特殊啓示、不需要透過聖經,就可以明白關於神、關於基督、關於救恩、關於世界與永恆、關於人類等等問題的最中心、最深奧、最幽微的真理。我看到包括有些我很敬重的牧師居然也表現出對阿奎納思的誤解,這是非常令我難過的事。而阿奎納思所表現的最重要的美德之一,就是他在引述或評論其他人的理論時,他絕對盡可能忠實、公允地陳現這些理論,絕對不會扭曲,也盡力避免誤讀。

現在許多評論或批判阿奎納思的論者,有沒有也作到這點呢?

'Of course, [Aquinas's] primary vocation as a scholar was to be a theologian. Still, this required sound, uncompromisingly critical philosophy. Philosophy done well is completed and supplemented by theology, which uses historically given information not available to philosophy (or to the other sciences of nature) as such. But he also thought, and showed in practice,that philosophical inquiry, argument, reflection, and judgment can go a long way without any reliance on theology and religious faith.'

Aquinas: Moral, Political, and Legal Theory, Pref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