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慣例法與英格蘭的大學法律教育 --- 一段小史

這段小史或可以幫助讀者透過法學教育的發展來洞察法律學這門 "學術" 的本質 --- 一門組合實務技藝以及純學術分析的學問。稱其為學術,非常可能使人誤把她與哲學、史學等純粹的學術等而視之。但這個簡化及類比的迷思,正是我想要透過下文來顛仆而破的。


西羅馬帝國覆滅之後,羅馬司法體制便在西歐停止運作。直到十二世紀開始,義大利的波隆那以及法國的巴黎地區出現許多講師復興了羅馬法的研究,同時也開始整理、發展通用於整個西方基督教世界 (Chrisendom) 的教會法;這是現代西方法學教育的濫觴。


在英格蘭,牛津和劍橋相繼成立大學,羅馬法以及教會法所構成的法學是這兩所中古大學的核心學術之一。這兩組法律的共通性是其普世適用性,也就是這兩組法律在整個西方基督教世界都是有效的。無疑地,各地區的統治者基於其個別的治理需求,會制定適用於其領土的地方法 (municipal law),地方法當然有其區域侷限性;適用於英格蘭的地方法當然不同於適用於法蘭西的。與此同時,羅馬法及教會法所構成的 "普通法" (ius commune) 則以法律通則、法理、及法學方法的性質通用於各地區,輔助地方法的使用。


因此,這裡便可用是否具有普世通用性作為標準來將法律作區隔:有地域性的地方法,以及普世性的羅馬法與教會法。


這個區別相當重要。因為英格蘭的中古大學,也就是牛津和劍橋,以此為標準,將不具普世性的英格蘭地方法,也就是一開始提到的慣例法,排除於大學法學教育之外。換句話說,牛津和劍橋不認為慣例法是大學教育的關懷。


縱使大學不教,慣例法的營運還是需要人才。最早開始系統性地訓練慣例法專才的機構是今天位於倫敦市中心的律師學院:Inns of Court。在這個機構裏,經驗豐富的實務家對年輕法曹解說判例,並且注重訓練機智、靈巧的訴訟技藝。嚴謹的學術方法與深思不是法律教育的關懷。


很明顯地,法律教育是實務訓練,而非學術訓練。學術是大學的王國,你去大學裏可以學習數學、科學、文學、史學、哲學、神學、以及法理學等等。在經過學術洗禮之後,你才到律師學院接受實務訓練,學習議會制定的法規、重要的法院判決、辯論及演說術、法庭程序及禮儀等等。事實上,以 1850 到 1950 這一百年為例,大多最傑出的英國律師皆非出身大學法律系。


"法學" (The academic study of law) 在大學裏正式地建立是十九世紀末的事情,受益於 Dicey (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憲法巨擘) 和 Maitland (英格蘭現代法律史學方法的奠基者) 的貢獻。但實務訓練集中於律師學院的這個分工傳統迄今沒有改變。 (順道一提,Maitland 在劍橋的席位稱為 Downing Professor of the Laws of England, 當初取這個名稱的目的我想應該就是要強調這個教席的設置目的在於英格蘭地方法的講授,不同於以往的羅馬法和教會法吧。)


據此,比起大學裏其他的學術"前輩",現代法學的任務相當不同。法條以及法院判解這類素材的學習有濃厚的務實取向 --- 訓練運用既有規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相較之下,傳統學術則是探索自然及人類活動的多樣現象,發掘解析隱而未現的諸般規律。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哲學都在從事這類的學術任務。


這類學術任務向來不是傳統法律教育的主要關懷。然而,法律教育既升格而成為大學裏的 "法學" 了,便逐漸將學術關懷納入法學的議程之中。(哈佛法學院的發展史說明了這個轉型,茲不贅言。) 法學開始進行法條以及法院判解的分析,探索這些法律規範的來由。亦即,如同其他的人類活動,法律規範之下也有諸般隱而未現的規律,法學作為一門學術便是要發掘解析它們。


傳統的側重實務的法律教育並沒有這類學術經驗;法律學者需要借助其他學門的學術工具來進行其工作。故而,為因應這個發展,當然愈來愈多人會認為法律人該學習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 等等。


不過,沒有改變的是法律教育的起點以及核心仍舊是務實取向的,它們不是純粹的學術,也不會變成學術。法律學的漫長發展將實務技藝與學術探索組合起來,但觀察者應當避免誤會這是法律學從技藝往學術的演變,而以為學術方法正在並將會穿透整個法律學。務實取向這個傳統任務以及學術分析這個現代發展出自兩個截然不同的關懷,觀察者應該避免簡化及混淆這個法律學本身的多樣性。期待這篇小史能幫助讀者釐清這個誤解。


至於應不應該加強實務法律人的學術洞察力,這就是如何有效率地利用有限資源(三到四年的法律教育)的問題,並非本文欲解決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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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J. H. Baker,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M. Bellomo, The Common Legal Past of Europe

A. T.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R. Helmholz, Canon law and the Law of England



2011年6月5日 星期日

中國傳統與臺灣的 "Reformation"

很多臺灣人會表示臺灣才真正沿襲"正統"的中國文化。也或許是這一種情節讓若干臺灣人面對"臺獨"感到相當矛盾:臺獨,或是說拒絕與大陸統一,似乎是要割斷這種與中國傳統的聯繫。

耐人尋思的是,究竟這種對臺灣文化的中國性的堅持是否必定與目前稱之為"中國"的 "大陸地區" 難分難捨?有無可能在割斷與文化發源地的連結之後,依舊擁抱和宣稱自身對中國文化正統性的繼承狀態?

在宗教的世界裏,這個問題的糾結非常顯而易見,而從教會史的觀察也可以提供多種發展可能性的線索。中世紀歐洲基督教會視耶路撒冷之領有權至關重要,彷彿一旦將信仰的發源地失落至異教徒手中,就會動搖了自身信仰的純真性。

但往後的教會歷史也證明,這種聖地情結對於信仰正統性的維繫其實無關宏旨。大多新約書信中的城市與教會早已不復存,歷史現場也都被異教文化覆蓋,但現代基督徒並不認為這些事實對自身信仰的正統性有任何的動搖。

此外,改教運動 (Protestant Reformation) 的經驗也說明,與 "大公教會" (羅馬天主教會) 割離的新教教會,依然能宣稱並堅信自身對真正正統的 "大公教會" 傳統的繼承或是恢復(reformed)。也就是說,那個在羅馬自我宣稱是大公教會(Catholic Church)的大公教會(Catholic Church,天主教會),早已墮落、背離了真正的大公教會傳統。(fn 1) 因此,改教運動的成就之一在於把真正的大公教會傳統從實體上座落於梵蒂岡的大公教會釋放出來。

在外觀上,改教運動似乎是在原本的大公教會之外新創大公教會傳統。但就改教基督徒而言,他們並沒有新創任何東西。所有的東西都是舊的 -- 都是最原初、最符合基督以及使徒教導、最正統的基督教教義。這種把大公教會傳統與原生地(羅馬天主教會)割離的行動,對改教者而言,完全不會影響信仰的正統性。反而因為原生地的墮落,這種割離是拯救、淨化了信仰的傳統。

由此來看,把臺灣從中國這個文化原生地割離不必然代表的是對文化中國性的否定或背離。對"聖地"感到難以割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把對文化本真性(authenticity)的捍衛連想到與原生地的必然聯繫卻是一個誤解,而這個誤解會限縮自身的發展空間。不管統獨的政治問題該如何處置,至少"聖地情結"是必須要被看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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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 1. 大公教會和天主教會兩個中文詞彙在原文裏是同一個詞,也就是 Catholic Church。這個詞在改教運動之前單指羅馬天主教會,而它本身意思就是普世的大公教會。改教者把大公教會轉化為一個抽象或是歷史的概念,使其與羅馬天主教會分離。但對羅馬天主教會而言,仍然只有自己才配稱為是大公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