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想,或許職業導向的科系 (如工程、商學、財會... etc. 等工業革命之後才漸次登入大學殿堂的科系),本質上就得多少看業界臉色。(所以校長得關心諸如"企業最愛大學"等排名。)
但自中世紀延續下來的學系像是哲學、文學、歷史、神學等,或許本來就"不食人間煙火",自然就不用鳥企業主。不過,主修此類學術的學生也要有將來高薪工作沒那麼好找的心理準備。也所以,這些科系也會延續中世紀遺風,大多會是來自小資以上家庭的學生在念!
今日國內外關於同性婚姻的紛爭,時常被理解為傳統宗教價值觀與俗世人文主義的衝撞。儘管未免過於簡化,兩方的對立確實是存在的。若干保守的基督教團體訴諸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悠久的歷史傳統,反對輕易更改廢棄;此外,更有許多主張認為國家不應更改婚姻法制承認同性婚,否則就是強迫信仰異性婚姻的多數大眾接受特定的俗世人文價值。這些主張都有商討的餘地。
首先,目前的異性婚姻制度其實沒有許多人以為的傳統。姑且將討論範圍限縮在基督教世界:當下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婚姻法所定義的異性婚姻早已喪失許多傳統基督教婚姻的要件;更何況,基督教婚姻的定義在數世紀以來亦不斷經歷變動,因此論者也實在很難定義何謂「傳統」的婚姻。
舉例來說,除了一男一女之外,傳統的婚姻還有哪些神聖不可拋棄的要素?最重要的首推婚姻的「不可解消」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關係一但有效成立,夫妻雙方是不容許離異的。這個不可解消的規定早在十二世紀時便被天主教的教會法學家Gratian提及,可謂是最傳統的婚姻要素之一,數世紀之後的改教運動也並沒有廢除這個教條。除此之外,傳統的婚姻也有很強的宗教排他性:婚姻當事人資格限定是基督徒。而且何謂基督徒也相當嚴格。例如,早期,基督徒限於天主教會與東正教會的成員。改教運動後,資格更是應地而異。僅以英格蘭為例,十六世紀的英格蘭改教運動之後,合法的婚姻基本上僅限於國教成員,或至少必須在國教的教堂中由國教神職人員主持成婚儀式才能算數。後者所涉及的婚姻的儀式性,更在英國議會於一七五三年所通過的婚姻法中被強化,而直到近一個世紀後英國法才解除這種宗教儀式要件。
相較之下,今天大多數的婚姻法除了依舊維持一夫一妻之外,究竟哪方面還有「傳統」可言?倘若不傳統,我們可否換個角度將今天的婚姻制度理解為數世紀以來婚姻概念不斷變動或是擴張的結果?若然,則進一步的改變,例如認可同性婚姻,似乎就沒那麼激進、那麼顛覆傳統了。而且這也不過是修改國家的法律而已,修法能如何顛覆私人團體的內部傳統?
試想,今天許多基督教團體仍然教導內部成員傳統的婚姻價值觀,例如不應離婚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團體在如此延續傳統價值觀的同時,並不會抱怨現行容許離婚的婚姻法在強迫他們接受特定的人文俗世價值觀。我們也幾乎沒聽過有團體積極遊說政府修法禁止離婚。由此可知,即便對於宗教組織,私人的價值觀是可以輕易與國家的法律和睦相處的。
最後,以我國而言,婚姻制度反而更有自由發展的維度。在西方社會,數百年來由教會定義婚姻已成慣行,俗世法律也因此與宗教價值糾葛,革新因此不易。反觀我國,沒有這個歷史包袱,應更能平心靜氣地審視擴張婚姻制度所能帶來的好處。
1934年,法蘭克福特大法官還是哈佛法學院的教授,他以訪問學人的身分遠渡大西洋到牛津大學擔任巴利奧學院的伊斯特曼講座講授。他在回憶這段經歷的時候,也提及了他對英國和美國頂尖學生的看法。
雖說是"英國"和"美國",但其實把它改成"牛津"和"哈佛"恐怕更恰當。因為大法官的樣本恐怕也僅限於這兩個地方。
首先,他說兩邊最頂尖的學生 -- 拿羅德(Rhodes)獎學金的美國學生和在牛津名列前茅的英國學生 -- 可說是無分軒輊。(Well... 開什麼玩笑,拿羅德獎學金的學生是什麼樣的人物啊。)
至於普遍的情況,大法官認為英國(牛津)的學生優於美國學生。原因是,他說,英國學生有閱讀原典的習慣;英國學生會真的去讀洛克或霍布士的原著,並且可以評論以及同其他人討論這些思想。照他的意思,美國學生,相較之下,似乎是欠缺耐心花時間和困難冗長的論著共處。(但我想,我們這個年代資訊爆炸,近幾十年來所發表的優秀學術文章和書籍如此之多,恐怕讀原典從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來說是愈來愈不鼓勵了吧?)
此外,他批評說 "courses" 是美國大學教育欠缺學術深度的元凶。雖然我不太確切理解他說的 courses 是什麼意思... 但他接著說,courses這種次等的制度是牛津所不採的。我猜測他想強調的是牛津著名的 tutorial,就是教授和學生一對一的討論時間。據說這是最能將天資聰穎的學生琢磨發光的教育模式。但大法官也精準的點出一個事實,就是牛津這種模式畢竟是緣起於高等教育僅有非常少數的精英才能接受的時代。隨著社會變遷,高教規模的擴張,這種模式的維持便會逐漸困難。
總體而言,大法官的結論是英國學生的聰慧才智優於美國學生。不管實際的情形是怎樣,這個法蘭克福特教授在1934年時的個人觀察著實令人感到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