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大學是否該在意業界需求?

簡答是視科系而定

昨天讀到一篇文章介紹中世紀的大學教育-- liberal arts education -- 是給當時不用工作的(特權階級的)人念的。關鍵字是 "liberal" -- free from worldly labours. 但從中世紀社會轉型進入近代也改變了大學的功能:大學開始訓練產業活動所需求的人才。

因此,我想,或許職業導向的科系 (如工程、商學、財會... etc. 等工業革命之後才漸次登入大學殿堂的科系),本質上就得多少看業界臉色。(所以校長得關心諸如"企業最愛大學"等排名。)

但自中世紀延續下來的學系像是哲學、文學、歷史、神學等,或許本來就"不食人間煙火",自然就不用鳥企業主。不過,主修此類學術的學生也要有將來高薪工作沒那麼好找的心理準備。也所以,這些科系也會延續中世紀遺風,大多會是來自小資以上家庭的學生在念!

我以上沒提到的是法學(羅馬法和教會法)和醫學。這兩項是中世紀職業導向的古典學術(神學其實也是),但它們性質特殊:屬於"專業",與一般產業有別。不屬於上面提到的分類。至於這兩門學術(或專業)與業界的關係傳統上就比較緊密,比較少爭論。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傳統婚姻的迷思

今日國內外關於同性婚姻的紛爭,時常被理解為傳統宗教價值觀與俗世人文主義的衝撞。儘管未免過於簡化,兩方的對立確實是存在的。若干保守的基督教團體訴諸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悠久的歷史傳統,反對輕易更改廢棄;此外,更有許多主張認為國家不應更改婚姻法制承認同性婚,否則就是強迫信仰異性婚姻的多數大眾接受特定的俗世人文價值。這些主張都有商討的餘地。


首先,目前的異性婚姻制度其實沒有許多人以為的傳統。姑且將討論範圍限縮在基督教世界:當下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婚姻法所定義的異性婚姻早已喪失許多傳統基督教婚姻的要件;更何況,基督教婚姻的定義在數世紀以來亦不斷經歷變動,因此論者也實在很難定義何謂「傳統」的婚姻。


舉例來說,除了一男一女之外,傳統的婚姻還有哪些神聖不可拋棄的要素?最重要的首推婚姻的「不可解消」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關係一但有效成立,夫妻雙方是不容許離異的。這個不可解消的規定早在十二世紀時便被天主教的教會法學家Gratian提及,可謂是最傳統的婚姻要素之一,數世紀之後的改教運動也並沒有廢除這個教條。除此之外,傳統的婚姻也有很強的宗教排他性:婚姻當事人資格限定是基督徒。而且何謂基督徒也相當嚴格。例如,早期,基督徒限於天主教會與東正教會的成員。改教運動後,資格更是應地而異。僅以英格蘭為例,十六世紀的英格蘭改教運動之後,合法的婚姻基本上僅限於國教成員,或至少必須在國教的教堂中由國教神職人員主持成婚儀式才能算數。後者所涉及的婚姻的儀式性,更在英國議會於一七五三年所通過的婚姻法中被強化,而直到近一個世紀後英國法才解除這種宗教儀式要件。


相較之下,今天大多數的婚姻法除了依舊維持一夫一妻之外,究竟哪方面還有「傳統」可言?倘若不傳統,我們可否換個角度將今天的婚姻制度理解為數世紀以來婚姻概念不斷變動或是擴張的結果?若然,則進一步的改變,例如認可同性婚姻,似乎就沒那麼激進、那麼顛覆傳統了。而且這也不過是修改國家的法律而已,修法能如何顛覆私人團體的內部傳統?


試想,今天許多基督教團體仍然教導內部成員傳統的婚姻價值觀,例如不應離婚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團體在如此延續傳統價值觀的同時,並不會抱怨現行容許離婚的婚姻法在強迫他們接受特定的人文俗世價值觀。我們也幾乎沒聽過有團體積極遊說政府修法禁止離婚。由此可知,即便對於宗教組織,私人的價值觀是可以輕易與國家的法律和睦相處的。


最後,以我國而言,婚姻制度反而更有自由發展的維度。在西方社會,數百年來由教會定義婚姻已成慣行,俗世法律也因此與宗教價值糾葛,革新因此不易。反觀我國,沒有這個歷史包袱,應更能平心靜氣地審視擴張婚姻制度所能帶來的好處。

大法官看英國學生

1934年,法蘭克福特大法官還是哈佛法學院的教授,他以訪問學人的身分遠渡大西洋到牛津大學擔任巴利奧學院的伊斯特曼講座講授。他在回憶這段經歷的時候,也提及了他對英國和美國頂尖學生的看法。


雖說是"英國"和"美國",但其實把它改成"牛津"和"哈佛"恐怕更恰當。因為大法官的樣本恐怕也僅限於這兩個地方。


首先,他說兩邊最頂尖的學生 -- 拿羅德(Rhodes)獎學金的美國學生和在牛津名列前茅的英國學生 -- 可說是無分軒輊。(Well... 開什麼玩笑,拿羅德獎學金的學生是什麼樣的人物啊。)


至於普遍的情況,大法官認為英國(牛津)的學生優於美國學生。原因是,他說,英國學生有閱讀原典的習慣;英國學生會真的去讀洛克或霍布士的原著,並且可以評論以及同其他人討論這些思想。照他的意思,美國學生,相較之下,似乎是欠缺耐心花時間和困難冗長的論著共處。(但我想,我們這個年代資訊爆炸,近幾十年來所發表的優秀學術文章和書籍如此之多,恐怕讀原典從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來說是愈來愈不鼓勵了吧?)


此外,他批評說 "courses" 是美國大學教育欠缺學術深度的元凶。雖然我不太確切理解他說的 courses 是什麼意思... 但他接著說,courses這種次等的制度是牛津所不採的。我猜測他想強調的是牛津著名的 tutorial,就是教授和學生一對一的討論時間。據說這是最能將天資聰穎的學生琢磨發光的教育模式。但大法官也精準的點出一個事實,就是牛津這種模式畢竟是緣起於高等教育僅有非常少數的精英才能接受的時代。隨著社會變遷,高教規模的擴張,這種模式的維持便會逐漸困難。


總體而言,大法官的結論是英國學生的聰慧才智優於美國學生。不管實際的情形是怎樣,這個法蘭克福特教授在1934年時的個人觀察著實令人感到有趣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閒書手記 - Dark Continent 系列 (一)

二十世紀歐陸的故事。

以下內容根據 Mark MazowerDark Continent 的 Preface。

1989年蘇聯共產帝國瓦解,西歐的自由主義,偕同市場經濟,迅速向中、東歐擴散;許多人視此為自由民主憲政制度遲來的勝利。今日,歐洲傾向視自己土壤下流動的是自由、民主、法治及人權的泉水。因此,1989年結束的冷戰或許貌似一個新開始,但從意識形態的消長以觀,歐洲人更傾向認為是歐洲文明的回復正軌。

但作者透過還原上世紀初的歐洲世界來質疑這種自由主義的篤定。世紀初的歐洲是一個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性的大陸。以君主為核心的舊秩序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一起煙消雲散;歐洲需要新的政治理論與意識形態來填補權力真空。自由主義或許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選項,但卻也不是唯一的選項。共產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納粹)同樣擲地有聲。尤其是在戰後百業蕭條的社會,自由主義推廣的那種對社會正義、民生需求態度消極的有限政府格外顯得不切實際而難獲公眾認同。

由此看來,戰間期其實是為二十世紀的大陸上三大政治意識形態的宏偉鬥爭揭開序幕。方其時,自由主義會像今天這樣深植人心是難以預料的的。相反的,在1940年上下,希特勒的國社主義似乎更有決定歐洲未來面貌的王者氣象 -- 西歐僅剩英國偏安於海峽彼端;東歐北起波羅的海,南至高加索的群山,都在德國的行政治理或軍事占領之下。

未料,五年之內態勢急轉直下。共產主義展現驚人的精神與物質力量,在1945年徹底擊垮國家社會主義。戰後,鬥爭便集中於自由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直到1989年,自由主義才戰勝其頑強的對手。今日,歐洲似乎暫時看不到共產主義能東山再起的跡象。

這個回顧在於正視自由果實之得來不易。比起主旨僅在於替換市場經濟的共產主義,納粹對自由主義構成的挑戰、威脅是更根本、更直接的。希特勒的企圖在於替一戰之後茫然的歐洲建立新的自我形象 -- 一個不同於美式自由民主與東方布爾什維克主義的新歐洲。納粹的榮景代表的是歐洲人的追尋和試驗。但在1945年災難性的收場後,德國以外曾經對元首呼喊過萬歲的歐洲人羞赧地面對這段紀錄,企圖將這段歷史詮釋為極端環境所造成的短暫失序。作者認為這個做法勾消了歐洲人有意識地尋求新秩序、新文化、對於當時困頓的社會難題可行的解答的嘗試。納粹無疑是一個災難、令人難堪的失敗,今日自許熱愛自由的歐洲人也因此不想認為歐洲曾經認真地看待希特勒推銷的產品。作者認為這是錯誤的 -- 把所有問題都歸咎於希特勒和史達林的異常人格決不是分析這段往事的正途。

面對這段歷史會讓歐洲人更虛心看待自己也更對別的地區放低身段。例如,自許文明的歐洲人不屑視東南歐這些邊疆區域為歐洲的一部分,因為它們血腥內戰所展現那種 "只有人類學家才能分析的原始部落相殘" 不符合歐洲所表彰的自由主義價值體系。這種自命不凡,恐怕來自對自己過往紀錄的盲目。史學家的任務在於用不可知論的疑心來挑戰任何"生來就是如何"的論述,重現今日價值體系演化的坎坷過程;客觀分析不同於自滿和居心叵測的政治修辭,有時可能會讓充滿激情的讀者失望。但欲認識真實的"歐洲"卻是非如此而不可得。

不過,回到一開始提到的回復正軌。其實歐洲人也並非毫無根據持有這種想法 -- 第一次世界大戰甫結束時,歐洲的確出現一片擁抱自由民主憲政制度的氣象。但之後為何又會"失序"而讓共產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抬頭了呢?請待下回分解。

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牛劍傳聞

牛津和劍橋相同之處遠多於相異之處,(無聊的)大學排名也無法幫助局外人分辨兩者的差異何在。

但日積月累下來的微妙區別確實是有的,以下是從和老師閒聊之中聽來的。不過必須講明,這只是閒聊的內容,或許只是老師的個人意見,因此當八卦聽就好。

學術上,牛津以文史為強項;劍橋則優勝於科學。至於法律,老師以劍橋校友的身分表示"平分秋色吧" (我的翻譯)

但牛津有一個劍橋沒有的特色,就是牛津傳統上與英國政界有相當緊密的聯繫;因此立志從政的青年多半負笈於牛津,現任英國首相即為著例。類似的論述我也在其他地方聽聞。記得有次憲法老師打趣地說,英國下議院的大臣答辯時間,在她看來,和牛津的(男)學生辯論賽沒兩樣。

此外老師也大大推崇劍橋的學院生活。雖然"很多人覺得學院太與世隔絕," 老師說到,"但我覺得學院生活最引人入勝的部分就是這個與世隔絕。" Well, 看來老師是偏愛中世紀的修院遺俗。

老師也提到,今日的劍橋大學也非所有課程皆有一流品質,尤其跟美國頂尖學府相比。但劍橋(同牛津)無可超越的是其悠遠的傳統。而 "傳統... 就是實力。" 說完淺淺一笑。

最後,老師提醒我千萬不要錯過即將在倫敦舉辦的牛劍划船大賽~

宣戰權的配置

宣戰是指一個國家在發動對外軍事行動前的一個正式聲明。在憲政國家,宣戰權的配置也有所不同。

美國憲法將宣戰全權委由國會。總統雖為三軍統帥,但初階段宣布與敵國進入戰爭狀態的權力由國會掌握。

英國則不同。宣戰名義上是由君主昭示,實質上則是由首相掌握。此為所謂皇室特權,議會不得干預。

但當然,兩地憲政實務的發展使實際上宣戰權的行使大同小異。宣戰權歸屬國會的美國,不代表實際上總統在對外侵略上純屬被動角色。而在英國,握有宣戰特權的首相在實際上也不代表可以不必徵求議會的認可。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憲法初始的配置似乎沒有帶來實質的區別。

不過,宣戰並不是一個國家能與他國展開軍事鬥爭的唯一合法途徑。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的西方國家的軍事行動大多透過聯合國的授權而發起,因此往往沒有經歷宣戰的步驟。而小布希對伊拉克發動的攻擊,更完全是透過擴張解釋總統統帥權來回應違憲質疑。

或許不管由哪個憲法機構掌握宣戰權,重點是在軍事行動的發動 -- 無論是透過宣戰或是其他五花八門的途徑 -- 都應該符合民主與問責的要求。畢竟,海外的軍事冒險需求的是公民性命與鉅額稅款,理當具有代議或直接的民主基礎;政治人物、法院、以及公民都應據此思索如何透過憲政實務來充實最基本的憲法條文。

聯合國的決議可以授權會員國發動戰爭從這個角度來看也是很可議的。會員國本身的民選代議機構在這個情況下被跳過,一般公民連最起碼、間接表達意見的參與機會都沒有。單單訴諸於所謂國際條約義務,恐怕沒有一點說服力也沒有。

法官在議會

許多時候,司法判解受到公眾質疑、挑戰是好的。法律條文乃透過法官的詮釋才得以進入公民的生活,因此法院的審判以及對法律的解釋適用,其實也是一種立法、造法的活動。創造法律,必然影響普遍公眾的生活,故而,對照公民對立法和行政兩權所施行的監督,司法權沒有道理全然不受約束。

不過,監督司法的議題涉及了兩種無法完全相容的利益。一種是上述的民主監督機制,而另一種則是司法審判的專業性與獨立性。顯然,許多現代憲政國家為了後者,而大幅犧牲了前者,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官派任皆不透過民選。如此取捨或許是反映出選舉制度的侷限,也或許是暴露出少數制憲精英對於大眾集體決策能力的偏見與不信任。坦白說,民主的能力究竟到哪裏,恐怕是一個有待實證研究且各個社會有別的課題。就司法人員的遴選來說,開放民選是在臺灣絕對是一個大膽的嘗試,承擔失敗風險的將是司法威信。穩健的策略是另謀他途;例如,委由代議士來監督和問責法官便是一個方案。

透過立法要求法官到國會接受議員或是委員會的質詢是一個能兼顧司法專業與獨立性的民主監督機制。當然,並非讓全體法官都有受質詢的義務,這種作法不可能也沒必要。須受質詢者,應當是能變更與形塑司法實務見解的最高法院。舉例來說,已有論者(我想到的是張升星法官)提到,包括之前總統府副秘書長司法黃牛案的輕判、台中市議會議長電玩業者關說案的無罪、以及陳前總統二次金改的無罪判決,反映出的其實是受最高法院陳舊判例所桎梏的實務見解。按照現行制度,下級法院須依據上級法院的判例來作裁判,而上級法院又能推翻下級法院變異、創新的見解,而最高法院便是高居此判解層級頂端的權威。因此,與其撻伐下級審法官,不如問責最高法院的耆老。

在此須釐清一個常見的誤解;亦即,許多論者常以初審判決作為司法與社會脫軌的論據。然而,初審法官的法律見解若有錯誤或與忽略衡平,制度上已設有上級審加以矯正。除非上級法院一路至最高法院竟皆放任初審法院胡亂判決,否則單單初審法院的裁判脫軌,仍在制度設計的預期之中,也就是可以輕易透過審級制度導正。真正麻煩的問題是最高法院自身的見解與當代社會脫節,同時卻又約束了下級法院判決與時俱進的餘地。因此,解鈴還須繫鈴人,最高法院才是增強司法問責性的焦點。

要求最高法院法官到國會質詢,目的在於構築一個司法與公民得以充分溝通的平台:代表司法的資深法官在此受代理公民的國會議員詢問及挑戰;法官必須說明、解釋、以及辯護他們在審判上所採用的法律見解 --- 特別是在法院所採用的價值觀與當下社會所通行的觀念有所出入時,法官更須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證成法院對社會通念的偏離。其實,我相信國人大多時都信賴我國法官的專業素質,在這種場合下以理服眾當非難事。倘若果真未能以法以理昭人折服,這興許也是提醒法院應該檢討自身的見解是否有修正的餘地。

如何強化司法系統的問責性是一個開放的問題,不會有唯一而排他的解答。我輩須有的基礎共識是,在不犧牲法院的專業與獨立之下,儘可能思考如何讓法院與公眾有更多溝通,使法官在價值選擇與陶塑法律見解時,對於社會價值採取一個更加慎重和謙卑的姿態。當公眾逐漸透過監督和參與而緩和對司法裁判的疏遠及不安全感時,隨之提升的司法威信也是法院的重大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