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 星期日

私校應從教育部課綱適度豁免

性別平等教育的爭議似乎暗示著我國的國民教育到了該進一步區隔公立學校教育與私立學校教育的階段。這個區隔的主要作用在給予私立學校更大的空間決定其教學內容;換言之,私立學校未來應得自行決定是否要按照教育部最新發行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綱來進行教學。


這個區隔的基礎利益有三,一是私人興學的所得享有的自由度;二是家長以及學生決定其所受教育內容的權利;三則是避免教育部所敲定的價值觀獨佔國民教育應具備的多元觀念市場。


私校經營者以及家長及學生的權利當然不是不可限制。現代民主國家的國民教育有其特殊目的,除了富國強兵的物質利益之外,也包括了培養信仰自由民主與認同人權和法治的現代公民。這個政治價值觀的灌輸反映在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從而,即便是私立學校也不能在教學內容上任意妄為,教育學童與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觀牴觸的內容,例如種族仇恨、性別尊卑等等。


我國私校教學內容的管理向來沒有此類隱憂,因為私立學校所使用的教材依法需要得到教育部的核准,而合格的教材內容亦由教育部把關。從而,國人向來不避擔憂國民教育可能散播種族仇恨的言論,除非是個別教師的脫序行為。


但這種作法同時也箝制了一個合理多元的觀念市場在國民教育領域中的發展。今天,台灣社會的價值觀已愈發多元與分歧,但私校經營者仍只能傳播政府核准的理念,而家長和學生不管選擇公立抑或私立學校,仍然面對大同小異的教材內容。私立學校本可增加教育多元性的機會幾乎消散。


性別平等課綱最大的爭議或許來自將性行為與婚姻制度脫鉤,這牴觸了許多公民基於信仰或良心所持有的價值觀。不管這些觀念是否守舊落伍,都不該由教育部強迫持不同意見的家長和學生學習。因此在公立學校教導多元情慾時,也該讓私立學校選擇其偏好的觀點,使不同理念的公民有多重選擇機會。事實上,家長合理的選擇空間也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所明文保障。


因此,相關法制應重新思考對私立學校的管制強度。改善的方向是容許私校相當程度的自由空間。一方面,不分公、私校均應積極教育學生尊重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弱勢族群的尊嚴;另一方面,許多周邊不干擾人權落實的議題,公立學校無疑需遵照教育部課綱,然私校則應享有自行詮釋的裁量空間。


更進一步,我們應發展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的社會角色不同的認知。公立學校傳遞的是由自由民主憲政國家所背書的價值觀,在大多現代國家通常會是最前衛的人權理念;而私立學校常常代表的則是與前者價值觀競爭的不同觀點;制服、髮禁、宗教儀式等在公立學校絕跡的行徑可在私校繼續發揚光大。孰優孰劣,就讓人民的自由選擇來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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